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docx
《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建立学校调控、各单位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动态发展需求,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院公用房是指除教职工住宅(宿舍)以外的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遵循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适时推进定额核算,超额有偿使用。第四条学校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党委(校长)办公
2、室、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用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是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修订和完善全校各类公用房管理制度;(二)讨论研究全校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三)讨论各类公用房定额面积、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四)对违反公用房管理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研究其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科学配置学校
3、公用房资产;(二)负责学校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房屋资产的管理部门,按上级文件规定履行房产新建报增、改建、扩建和报减等资产入账和核销报批手续。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应定期对全校公用房资产进行清点核对,保证帐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学校公用房按照教学科研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及附属用房、经营服务用房五大类进行管理(详见附件1)。(一)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体育用房、专职科研用房。其中公共教室委托教务处和实验实训管理部进行管理。(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校院两级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等办公附属用房。(三
4、公共服务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学校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四)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设施用房与后勤服务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委托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后勤服务用房委托后勤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五)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于学校,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委托后勤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第八条按照用房类别学校分别与各单位签订相应协议,(一)(二)(三)类(公共教室除外)用房签订*学院公用房使用协议,(一)类公共教室、(四)(五)类用房签订*学院公用房委托管理协议。第三章动态调整第九条学校预留部分用房作为储备用房。第十条除按照规划进行空间调整以及零星常规空间调整由后勤管理
5、处直接完成用房调整工作外,公用房调整工作一律须经以下程序。(一)论证评估。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和需求评估。(二)研究审定。需求论证评估结果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三)签订使用协议。后勤管理处与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一条凡闲置不用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收回。第四章管理使用第十二条建立学校和公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公用房使用单位用房总量进行控制,与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公用房使用单位统筹安排本单位各类公用房,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公
6、用房使用单位应将每间公用房的具体用途如实报送后勤管理处备案。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公用房用于开办公司、经营门面、招生办学等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公用房进行宗教活动、非法集会、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经营服务用房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具体按*学院经营服务用房出租出借实施细则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初进行公布,水电费由租赁户自行缴纳,房屋租赁实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租用的其他类公用房租金按学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履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管义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并承担以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院 公用 房管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