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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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规则和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应当执行的标准,强化政府治理和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一、适用范围本跨
2、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的燃气储配站、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单位和个人。重点梳理发改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部门职责。一次性告知燃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充装、使用等环节要求,并通过“燃气监管中心”“燃安码”等数字应用,以“综合一次查为切口,全面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燃气行业中各类执法活动,为企业提供合理行政指导,着力解决执法扰企问题,杜绝“一罚了之”现象,促进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二、监管标准(一)开业前要求1.证照要求燃气企业营业
3、前需要以下几类证照:(1)必备证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消防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出资、资产、安全资金投入证明等。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具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即注册资金分别不得低于200万、30万元,且有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安全生产险投保额;管道燃气企业应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具有100立方米以上储气能力的独立场站和具备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同时,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特殊要求:燃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含管道燃气)、燃气储存设施合格证件、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证、施工许可证件、建成后消防验收证明、气源来源证明、智能监测设备、防恐安防监控设施信息化建设、场地安全评估报告、特种设备合格证书、装备人员培训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设施设备安全评估报告、燃气充装许可证。燃气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燃气使用企业:供用气合同、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演练制度。相关材料确保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2 .组织保障管道、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类人员:(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2)主要负责人;(3
5、注册安全工程师;(4)专职安全员;(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7)特种作业人员。上述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满足:(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力口2500户增加1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
6、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附注:(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条件:需要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条件:需要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7、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条件:需要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3 .制度建设(1)管道燃气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道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管理:管道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2)瓶装燃气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瓶装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
8、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管理:瓶装燃气充装管理制度、瓶装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附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等重点制度机制做进一步强调与明确,列举主要细分制度供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燃气)参考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依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
9、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依据燃气经营许可前置条件)经营方案: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依据燃气经营许可前置条件)4 .场站开业前其他要求(1)生态环境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时应考虑燃气设施运行后所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增设环保设备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2)工程质量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收
10、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进行。(3)消防安全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在办理消防安全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1.燃气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4)规划选址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加强各类管网设施新、改、扩建的规划制定和工程设计的报告工作,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敷设,应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安全间距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安全规定。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
11、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参考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5)燃气管线要求城镇燃气工程涉及到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工程管线一般应当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建议燃气管线布置前应与其他管线工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6)特种设备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均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符合特种设备监管要求,开业前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7)场站合理布局城镇燃气规划编制时除保障供气主体
12、设施的布局需求外,还应保障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空间布局,确保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有效提高场站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8)其他营业前要求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城镇燃气经营者应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3、必须及时按照预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公安、住建、应急、市监、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燃气行业全流程监管部门应当对燃气开业前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行政指导、预约式上门服务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符合开业要求。(二)日常运行要求1.燃气运输环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监管危险货物运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车辆超限等内容。(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经营的个人或公司法人,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的);(2)运输车辆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栏注明的危险货物类别运输;(3
14、)危险货物(燃气)承运人需要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4)危险货物(燃气)承运人或单位需要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5)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不牌;(6)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应从业资格证。检查频次要求:(1)(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公安部门交警部门主要监管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超速、疲劳驾驶、驾驶人准驾资质、车身反光条、照明系统等内容。(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的驾驶人员驾驶
15、资格证;(2)运输车辆安装、悬挂标志标识、车身涂装需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3)运输车辆改装、超载情况,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情况。检查频次要求:(1)(2)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燃气运输环节相关要求依据详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2.燃气储存环节公安部门主要监管储存场站内实体防范与技术防范、安全防范系统、反恐防范方案演练、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联
16、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等内容。(1)填写公安制定的审查备案表,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2)制定包含指挥机制、任务分工、处置流程、应对措施、目标保护、人员疏散在内的方案;(3)查阅反恐怖培训方案、计划,包括预案重点查看情景构建,指挥架构、处置流程与措施,重点查记录或照片等;(4)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要求;(5)与属地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共享联动联治工作机制,对接了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情况。检查频次要求:(1)(2)(5)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
17、不计入在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监督保障城镇燃气用地,检查储配站内未取得或未按照城乡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1)燃气储存区围墙距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0米;(2)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距离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不应小于35米;距离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易燃材料堆场不应小于30米;(4)距离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不应小于
18、20米;(5)距离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5米;(6)液化石油气槽车卸车台柱距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场等重要公共建筑物(最外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00米。检查频次要求:(1)(3)(4)(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半年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住房建设部门主要监管储存场所建设行为,重点排查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按照燃气工程建设有关标准验收前建设工程。(1)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应当消除燃气泄漏易聚集的条件;(2)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
19、及其他地下空间内;(3)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施应与燃气设施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检查频次要求:(1)(2)(3)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管储配场所内气瓶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报备检测,计量仪器的检验检测等。(1)查阅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考核情况;(2)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3)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系统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小于系统设计压力;(4)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
20、与所使用的燃气类别特性和供气压力相适应,满足安全使用条件;(5)所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有效期,安全阀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铅封完好;(6)爆破片按照铭牌要求定期更换,装设紧急切断系统。检查频次要求:(1)(2)(3)(4)(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监管燃气企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制、场所施工操作规范,同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燃气供应系统运行事故报备,事故预防等方案制定与演练台账,应急事故抢修规范等内容。(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
21、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查阅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3)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以及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4)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5)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6)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7)燃气储存、管道运输保护区域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或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
22、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8)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及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9)在实行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泄漏燃气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11)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艺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12)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13)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14)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
23、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检查频次要求:(1)(2)(4)(5)(6)(8)(11)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消防救援部门主要监管站内防火间距、消防器材、消防通道设置情况,消防演练巡逻台账,消防救援操作规范等内容。(1)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2)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o当泵房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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