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沈阳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
《【合同范文】买卖合同-沈阳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买卖合同-沈阳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买卖合同:沈阳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案1 特征码 qpPLdDhwioqKNLreCFqd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 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 12 号。 法定代表人:姚久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 伟,男,1953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系 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 家屯区民主小区 18 号楼 2-5-1 间号。 委托代理人:王佩生,男,1948 年 2 月 1 日出生,汉族, 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 屯区民主小区 18 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树忠,男,
2、1946 年 2 月 19 日 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 81 号。 委托代理人:周波,女,1958 年 4 月 8 日出生,汉族,系 沈阳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 区雪松路 61 号。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56 年 8 月 26 日出生,汉族, 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山小区百合一街 19 号楼。 上诉人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第 2 页 案,不服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3)苏民房初字第 55 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 长、审判员黄进主审、审判员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04 年
3、2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姚 久来、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王佩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波、 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 年 12 月 21 日由苏家屯区靶场为上级主 管部门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成立,企业性质为集 体,法定代表人为沈启龙。1993 年 10 月 28 日经工商行政管理 局变更登记,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上级主管部门变 更为沈阳市浑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树忠。 1996 年 11 月 5 日沈阳市浑河农场(称谓甲方)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 资经销处(称谓乙方)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甲方
4、无偿拨给乙 方新建库房用地 1865 平方米;甲方不再承付本农场武装部的 民兵训练费用,该费用由乙方承担。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 经销处用该地兴建房屋 887 建筑平方米,经区地名办取得该房 地名为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 55 号,并取得该房房屋所有权 证 。1996 年 8 月 24 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称谓 甲方)与上诉人(称谓乙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 ,约定甲方 该房以 118 万元卖给乙方,其中房地产 63 万元,电权 30WK 和 其他设备用具 55 万元,双方签字时给付房款 60 万元,待双方 第 3 页 办完交易手续时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给付沈阳市苏 家屯区兴武物
5、资经销处购房款 45 万元。1997 年 12 月 1 日沈阳 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手续。上诉人于 2000 年 7 月实际占用该房一处 147 建筑平方米 房屋至今。2001 年 2 月 19 日被上诉人以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 物资经销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 ,约定所欠 73 万元购房款于同年 3 月 15 日前付清,否则,双方交易终止, 上诉人所付房款作为违约金来补偿经济损失。到期后,上诉人 未履行该协议付清购房欠款。2003 年 4 月 9 日被上诉人以沈阳 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名义与沈阳道兴鞋业有限公司签订 了购房协议 ,约定该土地房屋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范文 买卖合同 沈阳市 摩托车 有限公司 房屋 纠纷案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76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