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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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为规范医院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 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2)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 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细则 适用于本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和人员。(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
2、下列规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 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 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 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 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 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和中 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 具处方。开具西药
3、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 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 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 因并再次签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 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 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 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 当使用
4、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吨)、微克(u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5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0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 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 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 以剂为单位。(5)经注册于本院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 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不具有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本院执 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必须在药学部签名留样或 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6)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务部负责对本
5、院执 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 训。执业医师(除麻醉科、肿瘤科为初级职称外,其他专业科室均为 中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 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7)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 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8)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
6、 况进行认定后报医务部,经批准可授予相应的临时处方权。(9)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 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0)我院根据医院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1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开具处方。(12)处方
7、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1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 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书 写相应的病历,到医务部签署知情同意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病历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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