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出口合同-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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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出口合同: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 储合同纠纷案1 特征码 JMtjssidxcXLMipwbvvn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零某,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某,南宁市某法律事务中心职员。 第三人: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某,律师。 第三人: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8 年 6 月 9 日,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2、称雨霖 公司)(甲方)与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河南公司)的前身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乙方)、中国外 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 协议,约定:1.甲方发往丙方堆场的磷矿砂,丙方须及时办理 第 2 页 入库并据实开具入库凭证,同时交甲、乙双方各一份;2.丙方开 具的入库凭证必须明确标注“此货权归河南公司所有,未经该 公司许可,任何人无权动用、转借、安排出库”;3.甲方发到丙 方的磷矿砂从卸车入库始到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甲、丙 双方直接结算。雨霖公司发运至防城港并储存于外运公司的磷 矿砂货权归河南公司,但有关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
3、 结算。上述协议签订后,自 1998 年 7 月至 9 月间,雨霖公司从 贵州省先后共发运磷矿砂 6929.15 吨至防城港,经外运公司存 放于防城港务局 303、404 堆场,并由外运公司出具了货物进库 单。1999 年 6 月 29 日,雨霖公司从该批磷矿砂安排出库 4404.2 吨装船出口,其余 2525 吨仍存放防城港务局堆场至今。 1998 年 2 月至 5 月间,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云南公司)先后从云南省共发运磷矿砂 28338.8 吨到广西防城港 市,由外运公司代理存放于防城港务局 304、404、504 堆场。 同年 6 月 15 日,云南公司(供方)与雨霖公司(需
4、方)签订了一份 合同编号为 FC 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 雨霖公司磷矿砂 25000 吨,单价 250 元/吨,总价款 6250000 元。 雨霖公司应在 1998 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货款 200 万元,7 月 20 日前再支付货款 200 万元,余款在装船前付清。如需方不能在 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处理货物。合同签订后,雨霖 公司于 1998 年向云南公司支付了货款 200 万元,其余货款一直 第 3 页 没有支付,云南公司因此也一直未向雨霖公司交付磷矿砂。雨 霖公司在未取得该批磷矿砂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于 1998 年 6 月 8 日致函外运公司,称其自 19
5、98 年初到 6 月到达防城港的磷 矿砂 28040 吨的货权已转移给河南公司。此后,云南公司自行 出口销售其运抵防城港的磷矿砂,直至 2001 年 1 月方出口销售 完毕。2001 年 3 月 12 日,云南公司与雨霖公司签订了一份结 算协议,约定扣除堆场费、降价销售损失等费用后,再由云南 公司返还 368000 元给雨霖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该协 议签订后,云南公司依约向雨霖公司返还了款项,终止了双方 之间购销合同的履行。 2001 年 12 月,河南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称:2001 年 10 月 29 日,外运公司发给河南公司一份传 真,称河南公司在其处的磷矿砂
6、存港数为 2525 吨,并要求河南 公司前往结算支付有关费用。河南公司知悉储存于外运公司处 的磷矿砂短少后,即派员前往交涉未果,河南公司认为由于外 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河南公司的磷矿砂短少灭失,依法 应负赔偿保管物损失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外运公司赔偿河南 公司 23635.8 吨磷矿砂经济损失 7,445,277.00 元,并由外运公 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外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外运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没有签 订讼争 28040 吨磷矿砂的仓储保管合同,河南公司也没有实际 交付磷矿砂给外运公司保管。只是从 1998 年 6 月至 9 月,雨霖 第 4 页 公司将其交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的 69
7、29.15 吨磷矿砂的所有权 转归河南公司所有。1998 年 7 月 5 日,外运公司依照河南公司 的通知,代其将 4404.02 吨磷矿砂装船出口,故河南公司储存 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还有 2525 吨。河南公司长期拖欠外运公 司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等费用,给外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 损失。为此,请求判令驳回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河南公 司偿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费 487470.72 元(其中现存磷矿砂 2525 吨的保管费暂计至 2002 年 2 月 28 日)及港口包干费 333916.11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9898 元。 河南公司对外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所 指的
8、磷矿砂是雨霖公司在 1998 年 7 月至 9 月运抵外运公司的磷 矿砂,而河南公司在本诉中诉请的磷矿砂是 1998 年初至 6 月运 抵防城港的,因此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根本不是 1 1998 年 6 月 9 日三方协议(河南公司、雨霖公司及外运公司)所 指的那批磷矿砂。关于雨霖公司 7 月至 9 月运抵防城港的那批 磷矿砂,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河南公司,河南公司对此不需要承 担任何责任。即使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是三方协议中指 的磷矿砂,但协议已约定保管费等费用由雨霖公司承担,河南 第 5 页 公司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外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雨霖公司述称:其与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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