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龙泉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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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为加强龙泉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24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二)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三)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按项目进度逐年安排到位
2、资金来源主要为国有资本出资,本办法所指项目为基金出资设立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二、组织框架(四)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市国控公司、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五)基金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市领导担任副主任,市府办主任及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数据和金融服务中心、市经济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青瓷宝剑产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审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
3、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基金管委会确定。(六)市国控公司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指定其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七)基金法人机构为龙泉市两山转化创新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八)基金管理公司为龙泉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三、职责分工(九)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市国控公司、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产业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4、十)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浙江省和龙泉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审议决策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直接投资项目以及投后重大事项等;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十一)市财政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并将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列入财政监管范围,做好相关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投决会”)相关事宜,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十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征集;负责建
5、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提出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不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参与开展投资项目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负责争取各自线上上级基金对接合作。(十三)市国控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基金出资;负责项目立项;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事项进行审议批准;负责向基金管委会汇报项目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对基金进行监管,组织基金绩效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相关情况。(十四)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
6、机构。根据基金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十五)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助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完善项目投资建议;负责项目初审;负责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负责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组织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市国控公司报送基金运作相关情况。四、支持范围(十六)基金重点投向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热管理)、工程机械、竹木加工、健康医药四大产业,以及生态、剑瓷、旅游、文化等重点产业,并根据
7、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十七)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 .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定增除外)、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五、运作方式(
8、十八)基金参股的项目,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投委、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十九)基金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投决会和专题会议。(二十)投决会。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审议确定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项目投决会议事内容、整理投决会的项目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形成投决会决议。(二十一)基金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成员参加,主要审议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某一领域的基金工作事项及协调基金
9、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专题会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二十二)基金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国资投资机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龙泉。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二十三)定向基金以私募方式组建,以市内优质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在出资结构中,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
10、5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二十四)非定向基金以私募方式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在出资结构中,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二十五)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 .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
11、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5 .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二十六)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
12、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并向基金管理公司抄送托管报告。(二十七)基金可对我市优质产业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基金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或在相同轮次投资的,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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