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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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南繁科研育制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公开透明、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2、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鼓励和支持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优先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五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海南省南繁管理局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南繁科研育制种单位(以下简称南繁单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工作。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和服务
3、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章流转方式第六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南繁单位。在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倡导打造“农户(农场职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地”“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基地”模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承包方和南繁单位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南繁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O鼓励承包方与南繁单位在流转期限届满后续约,保持南繁科研育制种用地稳定。市、
4、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续约的承包方依法依规给予支持。第七条承包方采取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南繁单位的,南繁单位可探索对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设置优先股的股权模式,让承包方在让渡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降低流转风险。南繁单位解散或者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应当退回承包方。南繁单位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和承包方的监督。第八条承包方或者南繁单位可以委托发包方、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或者他人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
5、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九条鼓励市县和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设立的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和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稳定南繁科研育制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承包方、流转当事人协商同意,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地互换或者经营权置换的方式调整土地。第十条承包方或者南繁单位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第十一条对在国家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提供南繁科研育制种用地的承包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南繁所在地市、县
6、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加大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培训L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优先推荐优质用工岗位。鼓励和支持南繁单位积极探索利益联结机制,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机会,吸纳承包方务工,实现联农带农富农。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二条有土地经营权流转需求的南繁单位向本省省级南繁管理机构提出用地需求,填写用地申请表。南繁单位的用地需求应当与其科研育制种规模相适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繁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繁单位的用地需求,统一汇总后向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报送。第十三条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对各南繁单位的用地
7、需求进行统筹,确保南繁单位的用地需求与其科研育制种规模相适应。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繁管理机构和南繁单位赴意向区域实地考察,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或者中介组织就具体地块、流转价格、流转面积等进行洽谈,核实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达成流转意向协议。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书面证明。南繁单位属于市场主体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达成流转意向协议后,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
8、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程序。第十五条南繁单位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报送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备案。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报送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繁单位成立生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并将土地流转情况统一报送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职责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衔接。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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