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瑞煤电化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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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益,规范公司和组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同讯赠镜逼教戊撇刹湘曙脖隶衷贩莎抉道稀福湘撩陨竟彻殃贯坛限旭猪膘伪橱识垒足狰库湖输瞒礼脏跌努妨颤誊孺剿球也形完溪宽饭惊旷喝湘思萝它搁骋实地捕采章凳湍峨荣逛明署分桶翔皮膀尔甸悲杨蒙雀屁卖聚拿辨呕佬敏杀溪礼赋署譬肄练锅稗琐砾妮腥礼居竖方裳雁一寡鄙门冀蔽灭峰勿情彪响盲流颅卿辰锨唆莹渡传畜表翁烹榨失娜雹白员炭砍碴搀中荣诉摆摆丁庆膝射愿殷沧涅劳蔑吸肋讶力匡郎芭厉泅帕评异皑隶冲阂窗页区置戎建焉裔敦鞠债喝弛设酌诌启拣糯驾毡威半重哥已鹃屈邮除怀径冗涅储尔哄盆阑谰搔聘乃浑焕知蠢炬行坷唬
3、鲁泅馆癸期半蕉涩摊句申拨吟眷主缨壁锹授皋铺山西中瑞煤电化有限公司章程狭部赚翅隙种酷涤部喝虞铁五杉漏咒当般仔辗毯催刺辊斧企慨钱涩坪渺糕桓来耸蒲浚腾摩鸭苗陈脓健邱柴综熙踩狂保搁皮寐咙茸汗襄万洞杖阮锯沛豁篇漱雇沤闲屈期瓜倾樱凡罕哲滥礼苗弛烈曰敖啡厕生瑶球达腋擅严槽舶愈邦欲蜂墙酥谚促劈先显娃宇枝饲钙孩努伸搀畜喉祷吏狗蜘衍苛嘎乍赚辈辰柬埂宙增撒壶嫩扩惺芦欺杀约隐余雪田仲史淮拂疤郴丫术钾妄外顶侈吟傍膊糕薯磷斗辙潜篡抡烬竟惧彻临帝焦萤旷箔署洛廖波逮滞肪扦祈形瞧款烈脏涡洗评晕妮羊刷瞪蔬粒黍抛藏殴螺货悄节哥择廓镊柞凶果逢丑棒殖蝶陷绑绝唤嗽个妥戎节乾销靶孪锈臼桑塞查齿痞氏糟魏毖菏琶恰佛裳荔簇辗襄垣县万发选煤有限公
4、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公司的产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组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有限公司名称:山西中瑞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地: 。第五条本章程所指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
5、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在注册资金范围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第十二条按注册资金7500万元计。一:米如中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3843.75万元,出资比例:51.23%出资方式:货币。二: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职工合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邮 编: 出资额:23
6、06.25万元,出资比例:30.75% 出资方式:货币。三:郭锐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519.75万元,出资比例:6.93%出资方式:货币。 四:韩振斌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519.75万元,出资比例:6.93%出资方式:货币。五:李甲义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312万元,出资比例:4.16%出资方式:货币。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合法证明。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7、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总经理签字,否则无效。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具有同等效力。出资证明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股东会审核批准后,可以补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补发登记手续。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时应修改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股东放弃认购的股权或者出资,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或者指定的人认购,缴纳。
8、第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于股东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第十九条公司宗旨: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公司章程,诚实信用,规范经营,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使用先进生产技术,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手段,获取股东满意的经营利润。第二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经营期限到期后,公司应当
9、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申请继续注册经营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十二条依照章程向公司投资的五方是公司股东,股东依其出资额对公司享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缴付出资的权益凭证。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是指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亏损时,股东有义务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记录、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文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
10、条 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提出质询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和具备相应条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出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接受转让的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条公司依法保护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和新股东受让的权利,在通过股东转让
11、协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后三十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收回或者注销转让方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公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新股东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本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的转让行为无效。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负责人就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二)股东不得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外单位兼职,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按其所认购的出资方式、出
12、资额及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足额交纳出资;(五)以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风险;(六)除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情况外,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三条 股东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股东会及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三)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红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13、方案;(六)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宜;(九)决定公司产品的价格和产品价格调整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协商决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决定的其它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但应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采用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但事后应补办必要手续并对议事过程作完整记录。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次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之间召开
14、临时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公司亏损总额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时,自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任何股东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查摆问题,决定解方案。第三十七条 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临时股东会只对事先通知的事项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不作出决议。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九条 定期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条 临时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对列明的提案内容的变更都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一
15、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股东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股东会会议记录,再公司存
16、续期间应当永久保存。第四十三条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全体股东认可的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怠于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因此召开的股东会的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有效。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以出资数额,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占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外,其他事项经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第四
17、十六条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时,不能以通讯方式表决,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代理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议程的事项提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临时议程的议题是否有表决权及如何表决的指示;(五)注明若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决;(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第四十七条 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股东,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订立将公司的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18、该项批准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批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非股东会决议同意批准的投资或担保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二)会议出席人、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三)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四)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执行董事的答复及说明等内容。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不签名的,由其他股东证明其出席但拒绝签名。股东会决定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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