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监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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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供水防洪热力污水处理公共交通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共 同 交 流l l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l l二、城市道路工程监理l l三、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l l四、市政工程清单计价方法l l五、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工程案例 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监理的主要依据,必须熟悉与从事专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有那些,掌握重要条款内容。在监理工作中用到的工程标准很多,并且标准还在不断更新和制定,这些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实际工程问题制定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所以有效地利
2、用好标准能够事半功倍。建议:建立适合自己专业和需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定期更新)l l1.法律1.1常用法律目录序号文件号名 称实施日期1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03.0122002年主席令第70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2002.11.01 31999年主席令第15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41999年主席令第21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投标法法2000.01.01 51989年主席令第22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境保护法法1989.12.26 61996年主席令
3、第77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染防治法1997.03.01l l1.2 主要条文内容 简要介绍建筑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 l l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提示:提示:提请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提请建设单位及时办理 开工令签发的条件之一开工令签发的条件之一 l l第十三条
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l l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l l提示: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要符合法规规定,不能超越资质,更不能无资质,执业资格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形成一支合格的技术队伍。l l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
5、范围。提示:19881992年监理试点,提出建立建设监理制 19931995年稳步发展 19962000年全面推行 21世纪为深化发展阶段。l l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l l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
6、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l l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示: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规定?l l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
7、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提示:法规没有规定监督责任的可以据此施加影响 l l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l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
8、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l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l l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
9、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l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l l(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l l(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l l(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l l(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城市类环境噪声标
10、准值(dB)类别 昼间 夜间类 类 类 类 类 类标准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类标准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 工业区 4类标准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厂界环境噪声标准值(dB)划分四类,对应城市标准14类2.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序号文件号名 称实施日期1国务院令100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08.012国务院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10.013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4国务院令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01.30 5国务院令第302号
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6国务院令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02.012.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7国务院令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8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9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05.01 10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05.01 11建设部令71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12.0112建设部令80
12、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06.302.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13 建设部令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08.25 14 建设部令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04.01 15 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06.01 16 建设部令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01 17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07.01 18 建设部令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04.01 2.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19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13、规定 2007.03.01 20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发200287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2002.10.0321建人教200273号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3.2022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10.1623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05.1324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2009.10.262.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
14、法2009.10.1926省政府令第76号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1998.03.2727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999.08.12 28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2000.03.01 29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修订)2001.07.01 30省档案局、省发计委、省重点工程办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2.03.2831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01.01 2.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32赣建字【2004】1号江
15、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行规定2004.09.0133赣建安【2005】22号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2005.00.0034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6.04.06 35市人大公告22号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08.0636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意见(试行)2009.04.0137南昌市政府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即将实施l2.2 主要条文内容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
16、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l l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交付使用。l l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之一的,
17、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l l(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l l(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设计、施工的;l l(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三)未按
18、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纸的。l l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2%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l l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9、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 l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 l(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l l(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
20、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围设施的;l l(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时清理现场的;l l(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l l(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l l(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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