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公证法公证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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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公证法 公证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下文是WTT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
2、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
3、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
4、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5、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第三章 公证员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
6、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7、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
8、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
9、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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