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爆发期的建筑业汇算清缴解析.docx
《新政爆发期的建筑业汇算清缴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政爆发期的建筑业汇算清缴解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政爆发期的建筑业汇算清缴解析四项内容: 1、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新政疏理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变动要点及对建筑企业汇算清缴的影响 3、建筑业汇算清缴要点:收入、成本、费用 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要点 1、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新政疏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建筑业”其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为与一般企业一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
3、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
4、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
5、施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
6、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
7、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
8、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建筑业将涉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主要变动点: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新增 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新增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
9、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与原97号公告有明显差异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外购的软件可以在两年内摊销。 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跟着相关会计准则修订、举例说明(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
10、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新增(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增(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增、出于两点考虑: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可以积累经验。(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
11、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举例说明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
12、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一)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政 爆发 建筑业 汇算 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