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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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目录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0通则1口蹄疫控制计划3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4新城疫控制计划5猪瘟控制计划6第二部分 无疫区标准7通则8无口蹄疫区标准11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2无新城疫区标准13无猪瘟区标准14第三部分 基础与体系16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17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20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21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22剧毒药品管理制度23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2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25样品管理制度26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27药品试剂管理制度28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30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31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33第四部分 预防与监
2、测41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4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44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46猪瘟免疫技术规范48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50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55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73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87猪瘟诊断技术规范92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96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98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100猪瘟监测技术规范102第五部分 检疫与监管104动物隔离场建设管理规范105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107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追溯规范109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111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113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115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117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119家禽屠宰检疫规范121牛羊屠宰
3、检疫规范123猪屠宰检疫规范125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127消毒技术规范129第六部分 应急与恢复131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7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8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9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140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141猪瘟应急处置原则142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5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7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9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51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59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67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75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通则2
4、口蹄疫控制计划3、禽流感控制计划4、新城疫控制计划5、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1 基础建设1.1 机构队伍 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区域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1.2 法规规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
5、展状况,制定完善该区域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1.3 财政支持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1.4 防疫屏障 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动物隔离场及相应设施;设立警示标志。1.5 测报预警 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展开区域内流行病
6、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把握工作重点。无疫区所在省、市、县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1.6 流通监管 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1.7 检疫监管 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
7、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标识制度。动物养殖档案及动物标识符合畜禽养殖档案及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1.8 规划制定 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提出疫病扑灭、净化对象,明确无疫区界限,制定实施步骤。2 免疫控制2.1 目标:规定时期内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流行病学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流通控制。2.2.1 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
8、和免疫带毒监测;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2.2.2 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2.2.3 对可疑病例及时诊断。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加强监测,疫病监测抽样按监测技术规范进行。2.2.4 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规定期限内无感染。3.2 主要措施:加强病原和免疫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3.2.1 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3.2.2
9、按监测技术规范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野毒携带动物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强化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抽样监测,发现阳性感染动物同样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理。3.2.3 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染疫动物要进行追踪;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连续实施监测净化一定时期,在监测检疫中均未发现可疑感染动物可转入无疫监测阶段,未发现感染动物即可申报免疫无疫区评估。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感染。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强化监测;处置感染动物。4.2.1 区域内全部停止免疫。4.2.2 强化监测和检疫,发现发病动物和感染动物,按
10、疫情处理。4.2.3 强化流通控制,非免疫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疫区,对确需进入非免疫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先在缓冲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疫区动物卫生要求后,加永久性标识后方可进入。上述措施实施一定时期后,未发现感染动物和患病动物即可申报非免疫无疫区评估。5 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口蹄疫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
11、防疫组织,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病畜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档案及动物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实施落实。2 免疫控制2.1 目标:临床无病,连续24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同时用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法进行监测,阳性
12、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对发病畜、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畜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检出的阳性畜同样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对免疫效果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抽样按规定要求进行;对未免疫区域内进行病原监测,监测抽样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发现的感染者、带毒者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对带毒者周边10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畜,按疫点处置办法进行扑杀处理。4 无疫监测
13、非免疫无疫)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监测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其专家委员会,省级建立现场诊断防治专家组,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怀疑病例采样送样的基层防疫组织,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
14、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重点对规模饲养、屠宰加工条件实行有效监督,加强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2 免疫控制2.1 目标:连续6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禽种禽场、蛋禽场和曾受威胁规模场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按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同时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疫点、疫区内全部禽;对疫区周边5km范围内的易感
15、禽类进行病原监测,检出的阳性禽按临床病例处置。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继续按2.2规定范围进行免疫接种,对免疫效果监测,监测按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12个
16、月后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同群禽,12个月未发现感染;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易感禽类。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新城疫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
17、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2 免疫控制2.1 目标:连续3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家禽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强制扑杀疫点内全部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继续按2.2规定范围进行免疫接种,对免疫效果监测,监测按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要
18、求进行;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指定参考实验室确诊,监测发现阳性,扑杀处理。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无临床病例、无感染、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后无临床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感染禽和同群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
19、份样品;12个月未发现感染;未引进免疫接种过易感禽类。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猪瘟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免疫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2
20、 免疫控制2.1 目标:连续12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达5年,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实施病原监测,阳性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对发病畜、阳性畜周边3km范围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照猪瘟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猪群临床和实验室监测,检出的阳性按临床病例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持续6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免疫区域的免疫接种率达到100%,对免疫效果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抽样按规定要求进行;对未免疫
21、区域内的未免畜进行病原监测,监测按猪瘟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畜、带毒畜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对带毒者周边3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监测发现感染畜,扑杀处理。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12个月后无病例,且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监测12个月;如发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6个月未发现感染;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疫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
22、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第二部分 无疫区标准1、通则2、无口蹄疫区标准3、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4、无新城疫区标准5、无猪瘟区标准通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定义和基本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执行和解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9年第96号公告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04版 哺乳动物、禽和蜜蜂A和B类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物疫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3.2 规定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需要,列为国家或某一区域重点控制或消灭的疫病。3.3 区(地区)区是指动物卫生状况和界限清楚的地区。3.4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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