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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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2ICS13.040.40Z60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XXXXXXXX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IatiIeorganiccompoundsfor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目次前言H引言Ill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6其他控制要求57污染物监测要求58实施与监督7附录A8、71刖5本文
2、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武汉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峰、虎彩娇、成海容、聂炜、黄荣、刘巍、王盼、周亚端、彭瑾。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
3、本文件。本文件监测方法将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标准动态调整,具体废止条件以正文规定为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家具制造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和新建家具制造行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木质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
4、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3372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
5、导则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烽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
6、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AQ/T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家具制造业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
7、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家具制造业的分类参见附录A。3.2 木质制品制造行业manufactureofwoodenfurniture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但不包括木质家具的制造。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木质制品制造行业的分类参见附录A。3.3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4 挥发性有机物VOIatiIeorganiCCOmPo
8、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烧(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5 非甲烷总烽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6 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本文件中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3.7
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o3.8 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9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指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0 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10、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2甲苯与二甲苯203苯系物254非甲烷总嫌404.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GB/T38597、GB33372GB38508等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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