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规范(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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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160CCSP55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规范SpecificationforquaIityinspectionofwaterconservancyconstructioninHubeiprovince草案版次选择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n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检测能力36检测流程47资料管理7附录A(规范性)检测项目、数量及频次8附录B(资料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31附录C(资
2、料性)检测工作计划33附录D(资料性)检测工程量清单34附录E(资料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格式35附录F(资料性)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报告格式37附录G(资料性)水利工程土方填筑工程及其他岩土工程类检测报告格式72附录H(资料性)道路工程检测报告格式84附录I(规范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号规则97附录J(资料性)不合格台账格式99参考文献10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提出,湖北省水利厅归口。本文件起
3、草单位: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湖北荆楚安澜检测有限公司、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向平方、连晓伟、黄定强、张著彬、周惟、陈善治、周海燕、徐浩、姚海滨、张苏杭、陈虎、熊友平、张信、马永贵、肖立国。本文件实施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水利厅,联系电话:027-87221114,邮箱:hbsl-xczxo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7-87275763,邮箱:420489547。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的基本规定、检测能力、检测过程控制及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O本文件适用于湖
4、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SL/T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监督检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现场随机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主要形式有质量
5、飞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的随机检测。3.2竣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当与项目法人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合并时,通常称为质量抽检。3.3专项检测水利工程专项检测是对水利工程特定方面或环节进行的专门性检测。一般包括:地基及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的抗拔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金属结构设备及机电设备检测、电气设备检测、安全监测设备检测、管道工程压水试验、过水建筑物充水试验、不合格工程整改后的检测等。3.4分支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
6、设立地资质认定、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3.5工地试验室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水利工程现场设置的试验室。4基本规定3.6 总体要求3.6.1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和特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监督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3.6.2 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接施工单位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不应承接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和监督检测。3.6.3 检测机构应依法成立,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
7、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合同履约期间,因资质降级或吊销,不满足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及时向委托方及项目法人报告。3.6.4 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和独立的从事检测活动,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3.6.5 检测机构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3.6.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应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3.6.7 检测机构不应转
8、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应分包质量检测业务。3.6.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主要依据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主要设备、产品技术说明书等。3.6.9 水利工程项目中永久性房屋、公路、桥梁、永久供电线路、园林绿化等项目采用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相应行业的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3.7 施工自检3.7.1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检。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o3.7.2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并与见证人共
9、同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8 监理平行检测3.8.1 监理单位应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文件及合同等要求开展平行检测。3.8.2 监理单位需要通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8.3 原材料、中间产品监理平行检测数量应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监理规范和合同中未规定的,检测频次参照附录A。4. 3.4监理单位不应以施工单位自检和项目法人质量抽检代替平行检测。3.9 项目法人竣工验收检测4. 4.1主体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质量抽检方案,主要包括抽检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
10、构备案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4. 4.2质量抽检方案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为主,可适当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抽检。常见工程检测内容和检测频次见附录A。4.5 监督检测4.5.1 监督检测主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抽样检测。4.5.2 监督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和项目法人竣工验收检测。4.6 专项检测工程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测试验,应事先制定专项检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5检测能力4.7 检测单位4.7.1 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1、资质等级证书。4.7.2 检测单位应具备固定工作场所,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检测单位应配备与其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4.7.3 检测单位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对其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责。4.7.4 分支机构应在检测单位经营范围之内开展工作,参与检测活动时应有所在检测单位的授权。4.7.5 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环境,并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检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4.7.6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印章等应有检测单位授权
12、管理应纳入检测单位管理体系。4.7.7 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业务,业务范围仅限于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不应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4.8 检测人员4.8.1 检测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与所从事检测工作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从事特殊领域的检测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4.8.2 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5. 2.3检测单位的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检测业务,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4.8.4 分支机构或工地试验室的检测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人员变更应
13、履行相关手续。4.8.5 检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检测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人员技术档案。4.9 检测设备4.9.1 检测单位应配备能保证检测能力所需的检测仪器、软件、设备。4.9.2 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4.9.3 检测单位应定期对影响抽样、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的仪器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4.9.4 检测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工作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检测单位的管理体系;在租赁期内检测单位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测单位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同一设备
14、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测单位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4.9.5 检测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4.9.6 检测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期间核查等工作,并做好记录。4.9.7 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应建立出入库台账并及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出入库前状态、出入库时间、领用及批准人员等信息。4.9.8 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采取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等措施,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同时,应核查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状态是否影响已出的检测结果。4.10 测场所与环境5. 4.1检测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5.4.2
15、 检测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未经允许不可进入。5.4.3 检测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应挪动位置或挪作他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4.4 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噪音、震动和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措施。5.4.5 在进行检测时,应对环境做详细的记录描述,环境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应了解其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度,并采取相关措施。5.5检测信息化5.5.1 检测单位宜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纳入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安排专人进
16、行维护和管理,加强信息安全性、保密性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运行顺畅。5.5.2 检测单位使用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具备工程检测试验信息采集、存储、计算、传输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使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具备试验数据自动备份功能。5.5.3 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宜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保存时限满足检测工作追溯要求。5.5.4 5.4检测单位宜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数据储存与传输安全、可靠。5.5.5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宜带有可识别二维码标识。二维码宜包含工程名称、委托单位、检
17、测内容及结果等信息。6检测流程6.1检测委托6.1.1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委托检测时,应提供检测委托单给检测单位。检测委托单提供的委托信息须包括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委托人、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委托日期、代表批量或批号(如有)等信息,并存档;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须与委托单位检测委托单保持一致。检测委托单格式见附录B。6.1.2 检测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合同签订前,检测单位应开展合同评审工作,确保检测能力满足委托方要求。6.2检测方案6. 2.1水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工程施工自检方案和平检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变化情况和需
18、要对原检测方案进行补充、修改。检测方案编制基本要求内容见附录Co6.2.2 主体工程开工前,竣工验收抽检单位应按附录D及时编制竣工验收质量抽检方案。6.2.3 桩基、防渗墙、帷幕灌浆等隐蔽工程在开工前,检测单位应制定具体检测方案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审批。6.2.4 项目法人应将竣工验收质量抽检方案发送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组织竣工验收检测交底工作。6.3检测实施1.1.1 3.1委托方应督促检测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检测方案适时开展检测工作。1.1.2 委托方应明确检测项目的质量标准,且符合设计与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1.1.3 检测单位检测前,应对检测对象外观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缺陷进行记录。6.3.
19、4检测单位应将检测发现的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委托单位和项目法人报告。1.1.5 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1.1.6 检测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检测,并提交相应的检测成果。检测成果应对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1.1.7 委托方应对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成果进行确认。6.4 见证管理6. 4.1对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7. 4.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
20、术人员担任。8. 4.3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见证,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并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确认。9. 4.4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对检测委托单相关信息进行核实。6.5 样品管理6.5.1 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取样工作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取样现场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好记录;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的状态完好; 需要存放或养护的样品,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提供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6.5.2 样品接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测单位应对样品状
21、态、数量及委托检测单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检测单位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应进行唯一性编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应拒收; 检测单位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向委托方详细询问样品及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并记录。对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委托方的保密要求处置。6.5.3 样品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样品留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对于超过保留期的样品,检测单位可自行处理并记录; 不合格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留样期不应短于报告申诉期。6.6 室内检测6.6.1室内检测应分别配备检测和校核人员,各岗位持证人员均不应少于1名。6.6.2检测人员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标识的一致性、符合性,并确认适用的检测技
22、术标准和方法。6.6.3样品制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6.6.4检测人员应对室内检测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等进行检查,填写环境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满足要求后,开展检测工作。6.6.5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待检、在检、检毕、留样等状态标识,并放置在规定的区域。6.6.6检测人员应依据相关标准、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实施检测。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及成果统计、计算、分析数据和检测成果应按规定由检测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确认。6.7现场检测6.7.1现场检测应分别配备检测和校核人员,各岗位持证人员均不应少于1名。6.7.2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前,应接受委托方现场安全培训或安全交底,并做好安全防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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