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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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第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评价、检测、监测报告和数据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v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检测、监测等工作。v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适时引入第三方技术评审机制,保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v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发现个人剂量超剂量等异常情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用人单位报告。监督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接到超剂量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在一周内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应将调查结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送。v第八条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防护的日常监测应按照放射
2、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检测。v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v验收检测X射线诊断设备安装完毕或重大维修后,为鉴定其影响影像质量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约定值而进行的检测。v状态检测为评价设备状
3、态而进行的检测,通常一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测。v稳定性检测为确定X射线诊断设备或在给定条件下形成的影像相对初始状态的变化是否仍符合控制标准而进行的检测。医疗机构应该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v第十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应当包含在预评价报告中。v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4、需要现场审核的内容一并纳入。通过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在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可不再进行现场审核。v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v第十二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与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含技术引进等)均应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竣工验收,但不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的以下情况:v(一)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X射线设备表面1m处辐射剂量水平不大
5、于2.5Gy/h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GB130-2013标准)。v(二)放射诊疗设备放置在原机房且机房屏蔽设施未改造、辐射源项类别未提高、能量(千伏、毫安)未增加的。v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v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项目内容抽取相应的专家,评审专家从国家或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v(一)专家组成员须经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审查。从专家库以外抽取的专家需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v(二)非专家库专家一般不担任评审组组长。v与服务机构、被评审单位存在人事劳动等
6、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v(三)专家抽取应兼顾专业、区域、频次等因素。同一单位专家一般不超过当次专家人数的1/3。v(四)危害严重类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工作一般由5或7名专家组成。v其他项目的评审工作一般由3或5名专家组成。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v(五)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PETCT等项目预控评报告的评审,从国家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一般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v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放射诊
7、疗项目调整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放射诊疗项目调整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原许可项目可不做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但应提供有效的状态检测报告,合格后统一纳入调整后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应将原许可证原件做为调整后监管部门许可申报材料留存。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v本规定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v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v立法目的: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8、v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v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v卫监发(2012)25号文件v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v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
9、生审查管理规定v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v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v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v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v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v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v危害严重类: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
10、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v危害一般两类:除以上所述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v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v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v(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v(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
11、评价报告;v(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v(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v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v目的: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提供依据,为建设单位改进防护措施设计和完善放射性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v内容:v(1)项目运行过程中辐射源项及可能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v(2)项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人员的危害;v(3)项目的总体布局、平面布局、设备布局及建筑卫生学设计;v(4)拟采取的放射防护设施和措施;v(5)辐射监测系统;v(6)放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v(7)放射卫生管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v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
12、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v(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v(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v(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v(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v(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v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v为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和日常管理提供参考;v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职业卫生验收提供技术依据v内容:v(1)本项目的辐射源项;v(2)核实工程设施的辐射屏蔽;v(3)核实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v(4)放射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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