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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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推动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国家举办的高校省管领导干部:(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党委委员、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二)市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三)高职高专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正校(
2、院)级巡视员。第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五)师生满意、组织满意、社会满意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第二章 职数任期 第四条 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主要依据学校规模、类别、层次确定。(一)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下的高校,党委职数为7至9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7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不含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下同)、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2至3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
3、情减少1至2人。(二)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党委职数为9至11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3至4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万人以上且研究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增加1人。(三)医学等有特殊需要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可酌情增加1人。外聘院士等特殊人才或地方党政领导兼任高校党政正职的,可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时可相应设置常务副校(院)长或常务党委副书记。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可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
4、党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第六条 高校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省属本科高校纪委书记一般应单独设置。新提任的高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从校外交流任职。第七条 扩大高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员校(院)长一般应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进党委。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一般应分开设置。第八条 注重选配复合型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年龄、性别、党派、专业背景、能力、工作经历等结构,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合力。加大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高校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大多数本科高校争取配有女干部
5、和党外干部各1名。第九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含纪委书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有关具体要求,依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执行。第十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实行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同步换届。第十一条 本科高校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以上,年龄满55周岁,经考核符合正校级干部条件,身体健康的,可以改任正校(院)级巡视员。第十二条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学术假制度。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满一届离任后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享受半年学术假,任职满两届以上离任的可享受一年学术假。第三章 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
6、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紧紧依靠师生员工办学,道德品质好。(二)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办学治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身心素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克难攻坚。(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工作精力投入,重视学习、勤奋学习、善于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
7、效,服务师生意识强。(四)能够把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同本学校的实际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注重打基础、抓基层、谋长远,工作业绩比较突出。(五)依法办事、规范办学,遵守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好。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从高校、企事业单位提拔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校(院)长和业务副校(院)长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提拔担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任党内领
8、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校(院)长的,应当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十六条 聘请院士、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人才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可以不受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第四章 选拔任用第十七条 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或选任制。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必须参照或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
9、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组织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二)民主推荐;(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四)组织考察;(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集体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二十条 竞争性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公告具体职位、任职条件及有关程序和要求;(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资格审查;(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七)讨论决定;(八)任前公示;
10、九)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二十一条 规范高校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空缺职位预告、定期推荐近期可提任干部人选、差额提名、集体研究等机制。第二十二条 组织选拔高校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确定。民主推荐结果一般应在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班子中公开。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和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高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
11、度。拟提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和谐发展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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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高等 学校领导 干部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