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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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焦化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
2、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
3、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
4、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
5、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2.1一般规定22.2规划与选址42. 3施工与运行维护62.4拆除83炼焦103. 1一般规定103. 2备煤及焦处理103. 3炼焦113. 4熄焦134煤气净化154. 1一般规定155. 2冷凝鼓风174.3净化195苯加氢22附录A焦化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3附录B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24附录C防火间距起止点25附录D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26附录E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271总则.o.为在焦化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保
6、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焦化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焦化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应遵循安全生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1.1.1 一般规定1.1.2 焦化工程项目主体工艺与装备水平、生产能力、配套工艺设施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6
7、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55m,应同步配套建设含脱硫、脱氨的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不得小于35r113,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3半焦炉:单炉焦炭生产能力不得小于10万ta,应同步配套建设含脱硫、脱氨的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1.1.3 钢铁联合企业新建、改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1.1.4 逸散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的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回收、收集净化处理或防止外逸设施。1.1.5 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等,其收集、贮存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
8、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3脱硫废液不得排入焦化废水处理设施。2.1.5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的综合利用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酸焦油、蒸氨残渣以及管道塔器检修、维修过程产生的残渣等应全部回收利用,其中再生器湿残渣应混入焦油中利用;2备煤、炼焦、熄焦及焦处理设施中各除尘系统收集的煤焦粉尘以及粉焦沉淀池收集的粉焦应全部回收利用;3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过程产生的脱硫废液应综合利用;4油库的含油污水及残油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油水分离,分离出的油品应回收利用。2.1.6对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不能综合利用的废
9、渣、尘泥以及废液,应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进行无害化处理。2.1.7对焦化废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物化处理+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深度处理”的联合处理工-+-乙;2焦化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储槽;3.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和组合应根据焦化废水的水质特点及用水对象的水质要求确定,应选用高级氧化技术、吸附处理技术;4焦化废水回用处理应选用双模法或其衍生技术;5焦化废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厌氧池、预曝气池应加盖,并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1.8 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生产废水槽和焦化废水的地下管道等应做防渗漏处理,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的储
10、存罐区周围应设置围堰。2.1.9 焦化工程项目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2.1.10 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2.1.11 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采取相应控制措施:1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2 .重大危险
11、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4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5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6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2.2规划与选址2.2.1 焦化工程项目不得布置在下列区域: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区域;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严重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
12、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4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5爆破危险范围内;6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7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且不能采取有效防洪、排涝防护措施的区域;8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9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10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域;11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12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2.2.2 焦化工程项目应布置在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
13、率风向的上风侧,项目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2.2.3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之和0.5m以上;2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2.2.4 公路、地区或其他工厂的架空线路、地区或其他工厂的输油(输气)管道及运煤栈桥严禁穿越生产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2.2.5 焦化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2.6 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
14、规范附录B的规定。除罐组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2.2.7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o2.2.8 煤气净化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时,煤气净化区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不得小于40m;2布置在焦炉的焦侧时,煤气净化区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及布置在焦侧的干熄炉外壁边缘不得小于45m。2.2.9 煤气净化区、粗苯加工区及焦油加工区内,不得设置与之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2.2.10 输送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
15、介质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介质管道不得敷设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2可燃介质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3可燃介质管道不得布置在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下方。2.2.11 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2.2.12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2.2.13 共架敷设的煤气管道与电力电缆,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交叉时垂直净距不等小于0.5m。2.2.14 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2.2.15 进出钢
16、铁企业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得低于80%。1.1.2 与运行维护2.3.1 施工中支撑用模板、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及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2.3.2 监测点变形达到设计报警值或允许值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2.3.3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装置,应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3.4 设施编号与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位置,并纳入煤气管网图;2厂区主要危险化学品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3可能泄漏煤气
17、的地方以及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不标志;4射线源存放和使用地点,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2.3.5 地下室及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等煤气危险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应定期测定。2.3.6 在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2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3在高温明火场所,不得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2.3.7 煤气系统抽、堵盲板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通信设备、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得有火源并
18、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或涂有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IonI以内不得安设投光器;5不得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6作业人员应穿戴呼吸防护用具;7不得在雷雨天带煤气作业。2.3.8 送煤气后,应检查送入煤气的系统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煤气系统塔器及管道上的放散管应在送入煤气且检验合格后关闭。2.3.9 启动带有压力和真空的设备时,必须测试安全阀和放散管功能,且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阀必须校定,并应有校定报告;2 .安全阀上应有校定的标识。2.3.10 生产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设备腐蚀情况、煤气设
19、备及煤气管道壁厚、支架标高应每年检查一次,并记录检查情况;2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设施及测量仪表和安全联锁系统,并记录检查情况。2.3.11 与煤气设施、场所相关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人进入焦炉地下室或在煤气设备上维修、清扫、测定、调节等工作;1.1.2 区域、蓄热室内作业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监测装置;1.1.3 气作业,必须戴空气呼吸器和使用铜质工具,并禁止一切火源;1.1.4 投运前或需要打开煤气设施检修维护操作前,应进行相应的气体置换操作;1.1.5 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
20、保持设施内部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自燃的措施;1.1.6 设备除有特别规定外,必须保持正压操作。2.3.12 在有毒物质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切断物料进出口;2应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含量并携带监测装置;3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4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5设备内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2.3.13 设备或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和吹扫液体可燃介质管道;2检修液氨冷冻机时,不得用氧气吹扫堵塞的管道;3对煤气设施内的煤气吹扫或引气时,蒸汽或氮气管应在通蒸汽或氮气情况
21、下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用盲板封堵。2.3.14 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2.3.15 可燃介质设备和管道的截止件及配件,每次检修后均应做严密性试验。2.3.16 检修操作温度不低于物料自燃点的密闭设备时,不得在停止生产后立即打开人孔盖。2.3.17 用蒸汽清扫可能积存有硫化物的塔器后,应冷却到常温后再开启人孔盖;打开塔底人孔前,应关闭塔顶油汽管和放散管。2.3.18 含有腐蚀性液体、气体介质的管道、设备检修,应将腐蚀性气体、液体排净、置换、冲洗并分析合格后进行。2.4拆除2.4.1 停运装置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前应进行检测、危害识别和风
22、险评估;2 .拆除作业应制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3 .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2.4.2 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与管道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前应转置和清理,并应安全检测;2 .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产生污染的措施。2.4.3 人工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拆除,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3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4建筑墙体拆除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方法。2.4.4 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拆除,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
23、除承重结构。2.4.5 可直接利用的装置、设备、构件和材料,应采用保护性拆除。2.4.6 拆除产生的可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处置和综合利用。2.4.7 拟拆除场地应进行环境调查评估,经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场地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治理与修复。3炼焦3.1 一般规定3.1.1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等生产设施的地下建(构)筑物、焦炉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焦炉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应设置安全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2有人员操作的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1.2 煤翻车机室、给料机、破碎机室、转运点散发粉尘处应密闭或采取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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