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临时托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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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服务临时托管合同项目名称:阳光小区项目地址:甲地委托方:阳光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受托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一章、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阳光小区提供临时托管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甲方(
2、业委会):阳光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负责人:张三联系电话:略通讯地址:甲地邮政编码:略乙方(物业服务企业):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略法定代表人:张四联系电话:略通讯地址:乙地邮政编码:略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名称:阳光小区;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排屋、会所、幼儿园、商铺;坐落位置:丙地;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第一大道;南至:第二大道;西至:第三大道;北至:第四大道;占地面积:77550平方
3、米;总建筑面积:117370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37807.81平方米,多层住宅:14704.73平方米,排屋:47908.70平方米,会所:1659.53平方米,幼儿园:2120.00平方米,商铺:13018.20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1892.73平方米,地下停车位:180个,地面停车位:350个,车行出入口:2个,人行出入口:5个,电梯:16部。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
4、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豉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第四章、
5、物业服务费用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一)包干制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物业类型收费标准备注住宅高层住宅:L8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1.4元/月平方米排屋:2.6元/月平方米会所、幼儿园、商铺:3.0元/月平方米地下停车位:50.00元/个月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他:(1) /;(2) /o第五条共用
6、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结算:(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三)其他:/O第六条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
7、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1个月为一个周期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05日前交纳,乙方向业主收取能耗费时有义务提供能耗计算明细。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6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第八条在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乙方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乙方应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并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
8、方案提交甲方。甲方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期满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乙方应在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结果确认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上传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将物业收费标准调整相关资料报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
9、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三)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五)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六)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
10、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七)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九)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选项为一般满意、满意、非常满意、不满意)。满意度调查可自主独立进行,双方监督。调查方式为电子投票和纸质投票。满意度调查结果可作为合同服务期满后是否续聘或优先考虑的参考,如满意度低于60%,甲方有权提前解聘终止合同。(十)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
11、利义务。第十条乙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三)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四)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
12、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七)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八)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九)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
13、人、施工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十)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十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十二)对于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经检查或业主报修的情况,单次单项维修在100O元以下由乙方直接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单次单项维修超过1000元(含)以上由甲方支出。(如遇特殊情况,为
14、保障全体业主利益,乙方享有紧急处置权,但需同时书面向甲方或社区备案后,乙方可垫资维修并凭借书面函件及维修发票向甲方进行报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先行维修后向责任人追偿。(十三)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十四)乙方应配备40人编制的物业团队,并在公共区域显眼处张贴团队人员姓名及照片,甲方有权随时抽查,如果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有人员(不包含项目经理)累计缺岗15天以上,甲方可按缺岗人员每人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200元。(十五)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六章、物
15、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过程各项事务的开展。第十四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账,接受相关方查询。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用房:面积420.27平方米,位于会所IOl室(社区用房)、102室(物业用房)、103室(物业用房)、104室(物业用房)、105室(物业用房)、201室(社区用房)、202室(社区
16、用房)、205室(物业用房)、301室(社区用房)、302室(社区用房)、303室(社区用房)。另外,106室为消控中心,203室为有线机房,304室为电信交接室。全体业主共有的商业用房:面积524.77平方米,位于38幢楼上楼下各1间(140.92平方米)、40幢楼上楼下各1间(88.37平方米)、41幢楼上2间楼下1间(136.54平方米)、48幢1单元楼上1间(158.94平方米)。办公用房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便于物业服务。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在合同期限内,甲方
17、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约定如下:(一)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标准。乙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为管理费用。(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1 .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乙方收取其收入额的/%为管理费。2 .车库(位)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
18、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3 .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三)小区内部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制定,收益归甲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小区内停车管理。小区外围停车场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并由乙方代收停车费,乙方收取外围停车场收费税后30%的费用作为停车管理费,如无业主大会最新决议更改相关停车收费管理细则,小区业主内部免费或包月车辆因内部车位紧张停至外围停车场的不另行收费。当月外围停车费用于次月10日前完成对账结算支付。具体收费标准为:/O(四)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具体
19、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为管理费。其他经营活动约定:/O(五)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十八条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税费、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甲方自行管理并单独列账。经营性收益由乙方代管的,乙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期限为3个月,即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第二十条本合同
20、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任为止。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该
21、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账户名称:阳光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开户行:甲地支行银行账号:略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本合同未履行期限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以本合同已履约期间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
22、按照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第二十六条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如有需求,可向甲方申请借阅。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超过合同物业服务期限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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