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试土石坝工程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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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碾压式土石坝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1.1编制依据1.1.1 碾压式土石坝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1.1.2 碾压式土石坝工程设计文件与图纸;1.1.3 碾压式土石坝工程监理规划;1.1.4 国家和地方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1.1.5 生产厂家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1.2 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碾压式土石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要求、质量控制及验收等各个方面,包括施工准备、渡汛与导流,筑坝材料、堤基施工、岸坡处理、堤身填筑,结合部位处理,反滤排水设施与护坡、安全监测设施等的施工质量要求、质量控制和工程
2、验收程序等专业。1.3 碾压式土石坝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分工情况详见土石坝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及专业分工表。1.4 适用于碾压式土石坝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如下:GB672286 爆破安全规程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9098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DL/T51282001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D22087 土石碾压式沥清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部分)SDJ1778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DL/T51292001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DJ33689 混凝土大坝安全观测技术规范
3、SDJ3388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L529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609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294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19696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范SL17496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23799 水工试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2.1 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2.1.1 监理部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等进场进行施工准备。2.1.2 监理部将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
4、人移交施工设施和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施工图纸和首次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等。2.1.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申请,说明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准备情况,包括人员、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工期安排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详细内容参照SDJ338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1.4 承包人向监理部报送与工程有关的报验申请表1、施工分包申请表。表号CB05;2、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表号CB06;3、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表号CB07;4、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表号CB08;5、施工放样报验单
5、表号CB11;6、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表号CB13;7、依据不同工程性质和需要情况增设的其它报验文件。2.1.5监理部通过对承包人上报的文件和报验单的审查和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准备工作的检查,确认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工程项目即可开工。2.2 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2.2.1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项目开工令后,可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其内容包括,用于该分部工程的材料、设备到场情况,分部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及其他开工条件的准备情况,经监理部核查,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后,签发该分部工程的开工通知。2.2.2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
6、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未经承包人自检,监理部复检或复检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2.2.3 混凝土浇注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本细则从略,详见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三、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3.0.1 监理机构对土石坝重点分部工程及重要施工部位如:坝基防渗处理、防渗心(斜)墙及坝体填筑的重要部位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对其他分部工程和工程部位实行以巡视监理为主,旁站监理为辅的工作方式认真搞好土石坝工程的监理工作。3.1 质量要求:3.1.1 施工测量:1、开工前在监理机构的主持下,业主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应将用于该工程
7、项目的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主要建筑物轴向桩和起点、坝址附近地形图等有关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现场交接各类控制点,并对坝区原设控制点进行复查或校测,并补充不足或丢失部分。原测量控制网精度不符合本工程相应标准要求,或妨碍建筑物施工以及受爆破震动影响,均应新测设施工控制网。2、施工单位应根据接交的控制点成果,制定满足施工需要的测量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测量方案,对三点以上精度的控制网点及坝轴线标志点,应设置强制归心观测墩,并报请监理部审批后实施。施工控制网应以坝体控制为主,同时须满足其他重要建筑物的控制需要。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测设永久性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
8、标架。3、各类平面、高程控制点的精度要符合SL52-93中的规定,符合相应工程级别的要求,其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物轮廓线以外,不妨碍施工,引测方便;2)不被水淹末的基岩、平地或平缓坡地;3)不受爆破、开挖施工影响和不发生崩塌、无岩溶影响、不风化破碎的岩石;4)不发生隆起、沉降、蠕度和不受冻融影响的土层。4、施工放样应以预加沉陷量的土石坝断面为标准。5、开工前应施测坝基原始纵横断面,放定坝脚清基(考虑富余宽度)及填筑起坡的边线。零点桩从左岸开始,施工桩号应与设计采用的桩号一致。施测时可按下列要求进行。1)纵断面测量,沿轴线按设计图设置里程桩,一般宜用整数。桩距以20m50m为宜。坝
9、端岸坡、渐变段和地形变化较大地段,桩距可适当加密,并相应施测横断面。2)横断面测量:施测范围以超出坝基(包括铺盖)上、下游边线20m50m为宜。如坝轴线为园弧曲线,则横断面应为径向。在坝体填筑过程中,必须对各种坝料进行测量放线,并将填筑边线测量结果绘在断面图中。横断面图比例以1/200和1/500为宜。3)坝体削坡前应定出放样控制桩,削坡后应施测断面,并与相应的设计断面相比较。6、坝区开挖和坝体填筑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纵横断面进度测量,各类填筑料界限应加以区分明确,并将施测结果绘成图表,按相关规定和公式算出有效方量。7、施工测量要有专人负责,坝区所设控制网点,须经校测无误,并将校测结果报监理
10、部确认签字后方可引用,施工过程中坝体各部位放完的样桩,须加强管理,并应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复测订正。8、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工程量、竣工等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和绘制的图表,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编制成册,妥为保存,待合同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将上述资料及地面控制网点全部交监理部,监理部将按合同要求,分期或一次移交给建设单位。3.1.2 施工导流与度汛1、一般规定:1)中、高坝施工期一般分为初期导流,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及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渡汛三个阶段,导流建筑物等级划分及各阶段的洪水标准按SDJ338有关规定执行。2)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施工单位应
11、根据合同文件,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制定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施工计划,并对围堰结构和截流设计进行优化后,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3)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的正常运用,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安全。2、施工导流1)导流工程的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计划进行,特别是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截流后无法继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如期建成,并进行验收。2)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部分的施工应满足永久建筑物的设计要求。3)采用原河道导流时,应尽量减少后期工程量,但不能过分束窄河面宽度,以防止河床下切过深和对纵向围堰的冲刷;如有通航要求,尚需满足航运条件。截水槽回填或防
12、渗墙完成后,如需在其上导流,应有保护措施。4)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进出口与截流围堰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布置在导流泄水建筑物出口附近的施工临时设施,亦应有足够的防冲安全距离和设防高程。5)在围堰地基和两岸接头范围内,不得任意堆放弃渣、应做好围堰地基处理,保证围堰填筑质量。6)采用隧道、涵管或明槽导流时,必须防止被木料、冰凌等漂浮物堵塞;过水前应将上游可能被冲走的临时排架,电杆等一律拆除。7)导流建筑物过水部分的开挖与衬砌,必须保证体型、平整度、高程和断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分流和避免截流时增加落差,并避免水流对导流建筑物的破坏。3、截流1)截流前必须将位于分流工程内的临时围堰全部拆除至规定高程,不
13、得欠挖。2)截流时刻的选择,取决于围堰、导流建筑物和库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水文、气象等因素、考虑围堰或坝体有足够的施工时间,保证能在汛前达到安全度汛工程。3)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的选择,应根据截流流量综合考虑河床冲刷性能、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对难度较大的截流工程,应进行水力学模型试验。4)截流时应建立统一的截流指挥机构,按批准的截流计划组织截流。截流前应对有关工程及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对宽河床应进行预进占,以形成截流龙口,减少截流工程量。5)截流抛投物料的准备,应有充分的备用量。截流开始后应快速连续施工。合龙过程中随时测量龙口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抛投物料种类,强度和改进抛投技术,使
14、之能在计划时间内顺利合龙,并保证龙口段上升速度高于上游水位上升速度,且应预留安全超高。合龙后,应对戗体及时加高培厚和闭气。4、度汛1)截流后,应控制工程进度,保证围堰和大坝在汛前达到度汛要求。2)施工期内各年汛前,应根据确定的当年度汛防洪标准制定度汛技术措施,并于汛前逐项检查落实。3)大坝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按照施工总进度要求,达到度汛的形象面貌,严禁降低度汛安全标准。4)坝体施工期间,汛前需按临时断面填筑时,其断面应有正式设计,并满足安全超高、稳定、防渗及顶部宽度能适应抢筑子围堰等要求。临时断面的坝坡必要时应作适当防护。5)施工期间,当遭遇非常洪水,大坝或泄洪设施的技术状态恶化,使工程的安全受
15、到威胁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防汛机构准确报告险情,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进行紧急处理。6)当封堵导流泄水建筑物时,应审慎确定封堵时间。封堵前应对包括土石坝在内的全部枢纽建筑物的水下部分(包括导流建筑物)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中间验收。制定封堵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报监理部审批。封堵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保证施工质量。7)在坝区内,应根据施工期间降雨强度及地基的可能渗漏量,建立排水系统,以保证及时排水。3.1.3 坝基与岸坡处理1、坝基与岸坡处理工程为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并遵循有关规定认真施工。2、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充分研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报监理
16、部批准后实施。3、清理坝基、岸坡和铺盖基地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以及各种建筑物等全部清除,并认真作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等处理。坝基和岸坡表层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泥炭等均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清除。对于风化岩石、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等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4、坝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测孔、竖井、平洞、试坑等均应按图逐一检查处理,并经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记录备查。5、坝肩岸坡的开挖清理工作,宜自上而下一次完成。对于高坝可分阶段进行。但应提出保证质量和不影响工期的措施。清除的废料,应全部运到坝外指定场地。6、凡坝基和岸坡易风化、易崩塌的岩石和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
17、留保护层,或喷水泥砂浆或喷混凝土保护。7、坝基与岸坡处理和验收过程中,应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进行摄影、录像和取样、试验。对于非岩石坝基,应布置方格网(边长50m100m),在每个角点取样,检验深度一般应深入清基表面1m。若方格网中土层不同,亦应取样。对地质情况复杂的坝基,应加密布点取样检验。8、坝基和岸坡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地质问题或检验结果与原勘探有较大出入时,应报监理部商业主,地质勘探、设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9、设置在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反滤和均质坝体与岩石岸坡接合,必须采用斜面联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度坡,更不得有反坡。岩石岸坡开挖清理后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局部
18、凹坑、反坡以及不平顺岩面,可用混凝土填平、补齐,使其达到设计坡度。非粘性土的坝壳与岸坡结合,亦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可按设计规定进行。10、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岸坡岩面开挖,应采用预裂、光面等控制爆破法,使开挖面基本上平顺。严禁采用洞室、药 壶爆破法施工。必要时可预留保护层,在开始填筑前清除。11、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的处理,包括断层、破碎带以及裂隙等处理,尤其是顺河方向的断层、破碎带必须按设计要求作业,不留后患。12、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宜在填土前自下而上一次浇筑完成,如与防渗体平行施工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工期。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对出
19、现的裂缝应作好补强封闭处理。13、灌浆法处理地基时,水泥灌浆应按照SL6294规范进行,化学灌浆可参照该标准进行。灌浆工作除进行室内必要的灌浆材料性能试验外,还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灌浆试验,以确定施工工艺以及灌浆技术参数,并通过检查孔压水试验以论证灌浆效果。砂砾石层灌浆处理后,应清除表层至灌浆合格处,方可与防渗体或截水墙相连接。14、所有灌浆工作,应与水库蓄水过程相协调。15、砂砾类坝基明挖截水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施工排水需要。2)开挖、填筑过程中必须排除地下水与地表径流。应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并保证排水的电力供应。3)排水时应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
20、6、防渗体如与基岩直接结合时,岩石上的裂隙水,泉眼渗透水均应处理。填土必须在无水岩面进行,严禁水下填土。17、插入防渗体内的现浇混凝土防渗墙与水下浇筑的墙体必须结合良好,混凝土墙体的缺陷必须处理。18、人工铺盖的地基应按设计要求清理,表面应平整压实。砂砾石地基上,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19、利用天然土层做铺盖时,应按设计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对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以及根孔结构等亦应查明。凡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地段,应采取补强措施或作人工铺盖。凡已确定为天然铺盖的区域,严禁取土,施工期间应予保护,不得破坏。20、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保护层,以防
21、干裂、冻裂及冲刷。21、天然粘性土作为坝基和岸坡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清理和处理。天然粘性土岸坡的开挖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必要时可预留保护层,在开始填筑前清除。22、坝基中软粘土,湿陷性黄土,软弱夹层,中细砂层、膨胀土、岩溶构造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23、有关岩石锚固、地基振冲、强夯加固、高压喷射灌浆等施工、均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3.1.4 坝料复查与使用规划1、施工单位对勘测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各料场勘察报告和可资利用的枢纽建筑物开挖料的调查试验资料应进行核查。对合同文件中选定的各种料源的储量和质量,应辅以适量的坑探和钻孔取样复核。如达不到SDJ1778标准要求时应及时
22、报监理部,监理部将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面研究解决。2、施工期间如发现有更合适的料场供使用,或因设计、施工方案变更,需要新辟料源或扩大料源时,应进行补充调查,其调查试验项目的精度应符合SDJ17-78标准的要求。3、料场复查的内容如下1)覆盖层或剥离层厚度、料层的地质变化及夹层的分布情况。2)料源的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3)料源的水文地质条件,与汛期水位关系,4)根据料场的施工场面、地下水位、地质情况、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可能开采的深度等因素,复查料场的开采范围,占地面积,弃料数量以及可用料层厚度和有效储量。5)进行必要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核实坝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4、对枢纽建筑
23、物开挖料的复查或补充调查工作,应根据材料可能填筑的顺序,在开始填筑前完成。其复查内容如下:1)可供利用的开挖料的分布运输及堆存回采条件。2)根据枢纽工程的地质、地形条件、复查主要可供利用的建筑物开挖料的工程特性。3)复查有效挖方的利用率。5、粘性土,砾质土的复查要求1)重点复查天然含水率及其随季节的变化情况,颗粒组成(砾质土应复查大于5mm的粗颗粒含量和性质)、土层情况、储量、覆盖层厚度和可开采土层的厚度。2)压实特性,即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砾质土的破碎率。3)物理力学性质:如天然干密度、比重、液塑限、压缩性、渗透性、抗剪强度等。4)复查方法:粘性土采用手摇钻或坑探取样,砾质土可用坑探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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