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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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四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
2、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第六条 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
3、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第九条 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研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
4、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1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7经费概算及使用说明、经费来源等。第十一条 有涉及与校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应请合(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科研处。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
5、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计划任务书。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执行情况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研处。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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