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员窃取欠条讨债之行为定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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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职员窃取“欠条”讨债之行为定性 摘要财产犯罪,要求犯罪对象必须属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并且受害人存在财产损失。如何认定单位职员窃取欠条;向债务人讨债;之行为性质?笔者从认定欠条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确认欠条;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在此基础上,梳理学界对该类行为定性的意见,在对各个意见逐一评析的基础上,否定欠条可以作为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否定第三人窃取的欠条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进而否定该类行为有罪的观点,从而得出该类行为无罪的结论。关键词欠条;财产性利益;财物一、案情概述鸿基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鸿基经营部;)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孙丙系该钢材经营部
2、的业务员,鸿基经营部采取赊购销售的方式进行经营:客户通过业务员向该经营部下单购进钢材后,客户根据货款金额出具欠条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再将欠条交给经营部的财务人员登记入账。客户未及时支付货款时,财务人员则将欠条交于业务员,由业务员持欠条向客户催讨货款,同时要求客户通过转账方式将货款汇入经营部账户。2013年9月,客户黄山通过孙丙向鸿基经营部购买了6万元钢材,并出具欠条交给孙丙。后,孙丙将欠条带回经营部交给财务人员。数月后,孙丙从经营部财务人员办公室抽屉内窃取了该张欠条,随后持该欠条向黄山催讨货款,并谎称经营部银行账户已注销,要求黄山支付现金,由其带回交给经营部。黄山遂支付了6万元现金给孙丙,孙丙则
3、将欠条交还给黄山。之后,孙丙将该笔6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购买宝骏;牌轿车。案发后,孙丙向该经营部退还了上述款项。二、意见分歧对于本案孙丙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孙丙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种则认为孙丙无罪。对于前述有罪的观点又存在不同的主张:1、孙丙构成职务侵占罪;2、孙丙构成盗窃罪(既遂)和诈骗罪(既遂)的想象竞合;3、孙丙构成盗窃罪(未遂)以及诈骗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4、孙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争议焦点(1)欠条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何谓财物?对此,法学、经济学或其他学科都有或繁或简的学术定义。本文要讨论的财物,仅限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货币产生之前财物观念的核心是
4、使用价值,在当时,财物必须要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正因为有使用价值,这样的物品才有经济价值,才成为人们所珍视的财物。在这样的语境下讨论,财物就仅限于实物的范畴。货币产生之后,虽然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需要,但是作为价值媒介和流通手段,仍可以纳入财物的范畴。不但如此,有了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之后,以社会制度为依托的各种财产权利凭证(包括不记名的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也可以被认定为财物。欠条,是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欠下债权人欠条注明金额的债务的一种书面凭证。欠条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凭证,是否也能纳入到财物的范畴?对此,笔者持否定的意见。欠条虽然是实物(有体物),但是欠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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