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遂宁市物价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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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价费200912号遂宁市物价局 遂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2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近4年的运行情况,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程序,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增项目进行了成本测
2、算,征求专家意见,进行模拟收费,召开简易听证会等,对新增项目制定了标准,对我市现行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部分修订,制定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方案。该方案经市委市府领导同意,并上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备案。现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模式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省、市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以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的价格为基础制定,其它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均在规定的相应等级价差、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照全国医疗服
3、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规定设置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禁止牟取暴利,并依法纳税。 二、新增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制定国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90项。(二)贯彻国家统一修订项目141项。(三)修订试行版本医疗服务项目275项,其中:价格上调项目160个,价格下调项目85项,完善项目内涵26项,补充定价项目4项。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第九条之规定:“不同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等级差率,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30%以内安排”。(一)等级医疗
4、机构的浮动比例:以二级乙等为基础,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5%、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三级甲等医院上浮25 %,一级甲等医院下浮10%、一级乙等医院下浮20%、无等级医院下浮30%。该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突破,允许下浮。下浮比例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部分暂未确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或不同类别系列等级医疗机构的浮动比例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相应的参照等级,其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确定。四、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水平为体现国家扶持中医民族医诊疗的相关政策,将该大类124个项目标准整体上调一定的比例,各级中医院在上浮10%范围内确定本医院的执行价格
5、其他医疗机构涉及中医项目的可在5%范围内确定本医院的执行价格,同时报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备案。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需明确的若干事项(一)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作废,重新印制并执行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二)材料计价:对手术和治疗过程中需要单独计价的材料,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三)尾数收舍:10元以内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保留到角,1000元以内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元,1000元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到10元。(四)关于“除外内容”和“另加收”问题。严格按照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关于“另加收”问题,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设置亚项。 (五)陪伴床位费:由医疗机构向市物
6、价局、市卫生局单独申报。(六)其他特需医疗服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申报,待批准后执行。(七)医疗美容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当事人自愿选择,该类项目不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八)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目前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还提供了少量非医疗服务项目。为避免与医疗服务项目混淆和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可由医疗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列出详细项目,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六、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
7、格标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自立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提高价格标准。今后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或提高价格标准,医疗机构必须向市以上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执行。(二)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应将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监督举报电话,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载明的医疗服务项目
8、名称及编码规范开列,无依据项目或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医院记帐,一份交住院患者保管。患者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和检举。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四)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成本核算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建立和
9、完善医疗服务成本台帐,为及时调整不合理价格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五)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收费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颁发。医疗服务价格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审验。(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违规医疗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七、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时间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期间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八、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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