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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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 党政机关县 (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 出国( 境)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 (1999)23 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 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 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 维护国家利益起到 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 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 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 (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 (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出国 ( 境) 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2、人员的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 (境)外机 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审批。地( 厅、司、局) 级干部 派驻国 (境) 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 机关部委党组 ( 党委) 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 ( 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 党委)报中央审批。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 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 其他国际组 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 其出国 (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 办理。派
3、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 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 澳门地 区的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 (境)外中资机构 (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 需派驻国 (境)外中资机构 (企业) 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 领馆或新 华社香港分社、 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中央管理的干 部需派驻国 (境)外中资机构 (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 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 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 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的审批。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境) ,由所在 单位党委或组织
4、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 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 正县( 处) 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 境) ,一般可与出国 ( 境) 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 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 因公出国 ( 境) 人员备案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 境) ,按中央规定,分别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 国务院审批。中央管理的厅 (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境)和边境省 (自治区)的省 级干部因公临时到毗邻国家 ( 地区) 不须报经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审 批的,由所在
5、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 ) 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 因私出国 (境)的审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 ( 境) ,须严格按干部管理 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 手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 (境) ,仍按中央组织部 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 出国( 出境) 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 199220 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管理的 厅(局)级于部申请因私出国 (境) ,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 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 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领导干部申请出国 ( 境) 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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