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救助、科学管理、有序运
2、行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拨付救助资金; (二)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市公安部门为市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下设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及时垫付救助费用,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三)依法为道路交通事故无主或者
3、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以下简称“未知名死者”)或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死者主张权利; (四)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定期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遇到重大问题,可以随时上报; (六)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 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第八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 (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申
4、请垫付的抢救费用和相关证明材料(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等); (三)监督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出具殡葬证明,按标准收取殡葬费用。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信息平台提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范围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涉及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救助,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协调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
5、通管理部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资料。 第十三条市救助基金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市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十四条市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资金; (二)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向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六条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
6、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当为公安部门设立“交强险罚没收入”执收项目及编码,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死者的赔偿费用,由赔偿人缴付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应登记备案,明确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依法处理。 第四章市救助基金的垫付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
7、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遇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需要巨额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抢救资金数额以及垫付方法。 第十九条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市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并在收到抢救费用
8、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医疗机构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并需市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事故处理机构垫付通知或者医疗机构来结算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及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垫付范围、抢救费用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 (四)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五)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 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管理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