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127号关于落实案件防控有关要求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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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办发201212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大要案频 发。这些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及对账等环节的风险暴露,部 分银行柜员严重违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直接授意授权作 案,作案方式虽然简单,但具有隐蔽性强、成功率高、作案时间长、 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案件由以往的单独作案日趋发展为团伙化、 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这些案件的发生,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 构对柜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的制
2、约、控制和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员一旦主动蓄谋作案, 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导 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 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评估营业机构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管 理体系的运作情况,监督管理政策、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重 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岗位的操 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加大以上“四高 的审计力度、频度和深度;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 的年度监管重点要求。将银监会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防
3、范操 作风险13条等内容作为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内部 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确保年内完成将内部控制和案件风险作 为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活动,重点监督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执行、 综合柜员岗风险管控、对账工作要求落实、严禁违规操作等监 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营业机构的 1/3,被审计机构的选取由各银行结合实际风险状况自定。(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业务 审计、会计业务审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 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活动中。加强信贷业务中客户准入控制、贷 款企业或项目真实性、审贷行为合规性的审查,积极预防和控 制宏观经济环境下骗贷行为引发的案件风
4、险;加强银企对账、 柜台人员业务操作、重要岗位管控、不相容岗位兼职、分层授 权等高风险、易发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遏制近期柜台类案件 高发的局面;加强对“高风险”人员排查监督,严格员工行为 失范监察力度,密切关注存在不正常行为或不正常经济活动工 作人员,尤其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 转移。(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在有关操作 风险和案件风险的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负责审计部 门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视情况实施必要的后 续评价;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有关问责制度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后但仍未得到整改或
5、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直接向监管部门报 告。(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年度开展案件防控有关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报告及总 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等内容。各监管机构要对以上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督 促各机构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对于不落实案防监管工作要求和 执行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案件 责任追究时要加重处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柜台业务 操作环节发生多起重大恶性案件,涉案金额数以亿计,造成巨 额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却屡 屡得逞,反映出银
6、行机构柜员管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 大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案件频发的高危区域。 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风险,对柜台业务 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 授权人员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 用、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 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 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 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
7、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 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 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 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 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 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 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 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知是违
8、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 行为:1 .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 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 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五)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 户密码,泄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 资金;3.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 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 存、空取资金。(六)业务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不确认客户 真实意
9、愿授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 权限授权。(七)对账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制度规定不允许 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 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账回执。(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 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 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 票据、存单等。二、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对 有关机构和人员严厉处罚:(一)各银行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 为的,违规操作人员须立即离岗,依据银行机构内部违规处罚 规定,按该行为处罚高限
10、进行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二)各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 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 要对有关管理人员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 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入等 严厉手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三)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银行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 责办法对违规操作人员、有关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及机构严肃 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罚。致作案人员多次作案、涉案金额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大要案。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严格柜台 业务操作行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件防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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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办发 127 关于 落实 案件 有关 要求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