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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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G5004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規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4-2014TSG G5004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規范TSG G5004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規范锅炉使用管理规则Boiler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1L-L.冃IJ百2011年6月,国家质足监督检验检疫总丿M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待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待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书。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 组,在
2、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 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 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背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 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将送审稿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吹,形成报批稿。2014年 9月5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3、的婆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 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増加了锅炉使用单位自行检査的要求, 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便用管理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待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王海荣广东省质址技术监督局曾向东张家港市质虽技术监督局谭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贾胜军浙江省质呈技术监督局李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南方医科大学附届珠江医院林菊元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王环丽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姜世庆北京双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京路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1
4、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6)第四章监督管理(9)笫五章附则v(10)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1)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2)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1)(24)附件D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3)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TSG G5004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規范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療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 理。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 节
5、能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第五条国家质虽监督检验检疫总同(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 用的安全监察利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虽技术监督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S I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垃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 援、人员培
6、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査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 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 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纽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TSGG5004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規范(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笛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 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
7、定时检査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 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 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逬、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六)水价)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价)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 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
8、故处理办法等;(八)节能骨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筲理记录:(一)巡回检查记录;(二)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四)定期自行检査记录;(五)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六)交接班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八)能耗状况记录;(九)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虽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 验、试验记录;(十)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设豊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便用额定
9、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最大于或者等于 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蚩:大于等于80t/h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 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曲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注2) o前款以外的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设备级別、结构型式、燃烧 方式、用途和数虽等悄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注1: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0.7MW热功率相当于lt/h蒸发凰换算。注2:锅炉级别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OOOI) “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六条 公
10、众聚集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 豐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公共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 卫生.休息、旅游和満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 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及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 馆、商场、慎诊(车、船、机)室等。第十七条 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 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便用安全主体责任。
11、合同中 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蚤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 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単oB级以下(含B级)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 巡回检査制度。:*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悄况 时,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7、8.2.4、10.5.4等悄况时, 应当做立即停炉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説、测虽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做出记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査,并且做出
12、记录。自行 检査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有检査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 记录;(二)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七)联锁保护装鹫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十)水封管是否堵塞;# TSGG5004 -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十一)锅炉承压部
13、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 缺陷;(十二)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 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就。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描施,锅炉不应当投 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姑锅炉的水汽 质虽应当符合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虽或者DL/T 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虽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試应当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
14、 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第二+二条 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 行除垢或者除锈淸洗。使用单位应当替促化学淸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 验。:亍I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便用登 记表门;二(二)锅炉的出厂资料及制造监啓检验证书;(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适用时);(五)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査记录;(六)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管理记录;(七)能效测试报告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八)电站锅炉安
15、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 道及其支吊架和悍縫位置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 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 工作。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 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 工作。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 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允许参数使用锅 炉。第二十六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
16、 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第二十七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条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 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査。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 査、锅炉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査等。定期自行检查由锅炉使用单位 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具有能力的其他单位 和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査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 改并且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
17、告和调査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配合事故调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三十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便用 前或者投入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宜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 虽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中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 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一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査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 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18、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冇的锅 炉);(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42014(七)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锅炉能效证明文件。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144条范围内的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 提供前款(-)至(四)项规定的资料。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 (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
19、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 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宜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中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 用登记手续:(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 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 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对已经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 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三十四条对于准予登记的锅炉,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
20、记证编 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便用壮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 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锅炉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包括锅 炉房内分汽(水)缸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 和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 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 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第三十五条 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 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诘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一至 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六
21、至第四十三条办理变更登记。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 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惜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 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第三十六条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直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 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七条 锅炉拟停用1年以匕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 工作。在封存后30 H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旦将使用登记证交冋登记 机关。垂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
22、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 证。第三十八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30 U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皆,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九条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便用登记 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 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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