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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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页码,20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39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
2、 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 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
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file:/E:aa.htm2007-2-2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
4、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
5、生 贾苇 朱林华 方 磊 孙兰 程伯轩1 总 则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
6、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2 符 号3
7、 建 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3.1.5
8、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
9、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
10、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 物力条件。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3.2 主 体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
11、的面积标准 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 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 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2 顶板的防护厚
12、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
13、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6级、核6
14、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
15、相邻楼层 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
16、厚度不宜小于500mm。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
17、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1确定;(2)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2确定。3.2.1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
18、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2 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1确定;(2) 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
19、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0条的相关规定。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3.2.14 防空专业队
20、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 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 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
21、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 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 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 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3.2.16 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晶的综合物资库设计。众智软件 3. 3 出入口3. 3. 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
22、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 且宜保持最大距离;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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