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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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的周转住房问题,加强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围住房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围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4号)做法以及有关文件的政策,结合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需求和管理现状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调动,并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领导干
2、部,以及事业单位由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调任到上述机关任(挂)职厅级及以下人员(以下简称调动干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是为解决在新工作地无房的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各级政府或单位筹集,按规定租金标准提供给调动干部在职期间租住、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地)县(市、区)等各级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周转住房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二章 周转住房的筹集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第六条
3、 周转住房原则上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由各级基建投资进行筹集,便于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房源短信渠道主要包括:(一)从腾退、清理的公有住房中筹集;(二)政府回购已售公有住房或将不可售公有住房用作周转住房;(三)清理超标准办公用房后可改造用于周转住房;(四)政府出资购买、置换的住房;(五)政府回购公租房或通过市场统一租赁的住房;(六)经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建周转住房,确需新建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七条 主管部门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各地(单位)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各地(单位),由各地(单位)管理部门管理,周转住房筹集方式、配租方案经所在地
4、单位)审定后,逐级报送至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周转住房的标准第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房改字19932号)和周转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功能定位,各职级周转住房的使用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房改时的控制标准,即:科级干部使用面积5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使用面积60平方米;副处级(县及县组副职)干部使用面积70平方米;正处级(县及县级正职)干部使用面积80平方米;副厅级(市、地副职)干部使用面积90平方米;正厅级(市、地正职)干部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各职级住房使用面积实际控制标准可按上浮不超过10平方米掌握。 第九条 上述标准是周转住房的实际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
5、的标准。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使用的现有周转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30%的,可继续使用;对于使用面积严重超出控制标准30%以上的(含30%),可暂不做改动,待筹集新的周转住房 时予以调整;新筹集的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相应的控制标准。第十条 周转住房由管理部门负责简单装修,按照节俭实用、拎包入住、满足基本需求的要求配置家具、卧具、炊具、餐具、电器等必备的设备设施、器具和电器的配置应为国产品牌,不得配备高档备品。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物业费、家具电器成本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经所在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并根据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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