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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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维修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服务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船舶维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船舶信息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修的船舶信息如下:船舶名称:船舶的曾用名(如有):船籍港:原船籍港(如有):船舶登记号码:船舶登记标志:船舶所有人:请列明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船舶其他登记信息,以甲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上述船舶,本合同以下简称“船舶工2 .工程项目2.1. 船舶修理工程:以附件船舶修理工程单的约定为准。2.2. 工程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
2、当日)止。3 .修理费用3.1. 修理费用(合同价款)核算方式3.1.1. 双方同意在“暂定修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加减账工程调整、核算得出最终的修理费用(合同价款)。修理费用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为付款前提。3.1.2. 若乙方提前完工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可额外获得速修费作为奖励;若乙方未按期完工或虽已按期完工但未能获得甲方验收通过,则属于滞修,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 暂定修理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3.3. 加减账工程(修理费用调整)3.3.1. 加账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账工程费用不超过
3、暂定修理费用的(百分之),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账工程费用超过暂定修理费用的(百分之),或甲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账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3.3.2. 减账工程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的减账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甲方承担。3.4. 速修费与滞修费标准3.4.1. 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百分之)。3.4.2. 乙方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但最
4、多不超过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百分之).3.4.3. 确属乙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乙方按修理费用的,之)向甲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百分之)。乙方应在结账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甲方。3.5. 付款方式首笔款: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尾款:乙方服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修理费用。3.6.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7. 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
5、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_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_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3.8. 无其他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物料、人工、差旅、通讯、文印等成本;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4 .工程要求4.1. 零件更换要求4.1.1. 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解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乙方处理。若属甲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甲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41.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
6、乙方应支持甲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甲方必须将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2. 维修要求421.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4.2.1. L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421.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2.2. 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2.3. 接受监督检验: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
7、方必要的监督检验。4.2.4. 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甲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4.3. 消防安全要求43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1. 1.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1.2. 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
8、可不清除存油,甲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1.3. 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4.3.2.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2.1.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43.2.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4.3.2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4.3.3.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4.3.4.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
9、意。4.3.5. 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5.服务人员5.1.1. 乙方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服务人员。5.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但不能超过2人次。5.1.3. 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更换相同级别人员,但不能影响服务质量,且整个服务过程中,更换人次不能超过2人次。1.2. 转委托要求6 .转委托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由第三人承担。7 .委托方配合7.1. 检验: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72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7.3. 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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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 维修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