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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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0号)精神,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内从业单位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统一评价、自愿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信用等级评价在民政部
2、商务部、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下,由协会统一开展,接受国土资源部业务指导,会员单位自愿参加,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协会会员单位或省级协会会员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省级协会可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协会参与评价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协会成立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方向;(2)负责编制本办法、评价指标及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3)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日常管理;(4)根据商务部和国务
3、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向参评单位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证书、标牌,并报商务部备案;(5)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宣传推广;(6)组织完善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评价专家队伍建设;(7)为参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与指导;(8)完成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信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办公室是信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评价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第三章 评价对象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会员单位;(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三)没有处于省级(含)以上行政管理
4、部门和国家级协会黑名单内,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记录;(四)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本信用等级评价。第四章 评价等级和划分标准第八条 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客观宜测的原则,制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详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第九条 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分A、B、C三等,AAA、AA、A、B、C五级。每个等级划分标准、信用状况见下表。等级等级划分标准信用状况下限(含)上限AAA90100整体实力很强,信用很好。AA8090整体实力强,信用好。A7080整体实力较强,信用较好。B6070信用一般。C
5、060信用欠佳。第五章 评价程序第十条 行业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按照“申报、初审、合规性审查、初评、公示、终评、备案、公告授牌”的程序进行。(一)参评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报材料。参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2.单位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单位诚信建设及成效等)。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证书、相关认证证书等复印件。4.单位最新的质量、安全、财务、合同、人事、设备等规章制度目录及文本。5.从业人员情况表。6.近3年的财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7.单位近三年业绩简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6、合同、任务书、专家评审意见、验收证明等)。8.单位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主参编标准规范、拥有的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9.奖励、荣誉情况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参评单位应对照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二)参评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协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送信评委员会办公室。(三)信评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交信评委员会专家评价组。专家评价组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按照中
7、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初步确定参评单位信用级别。(四)初评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五)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信评委员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评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六)公示期满后,信评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和初评结果,最终确定参评单位信用等级。(七)协会在最终评价结果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参评单位相关信息报商务部备案。(八)协会向社会公告参评单位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和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第十一条 行业信用评价经费列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评价费用的
8、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参评单位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参评单位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协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对参评单位的信用信息定期汇总,对汇总的信息进行抽查。在有效期的第三年对参评单位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初评、公示、终评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第十三条 协会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AAA、AA和A级,纳入守信单位管理,实行协会网站、学报宣传,向
9、行业服务需求单位推介等鼓励和促进措施;B级纳入提示单位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培训等措施,促使单位信用升级;C级纳入警示单位管理,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向社会通告。参评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信评委员会采取通报、警告、降级、取消信用等级等措施。凡被取消信用等级的单位,从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第十四条 当参评单位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等重大情况发生的时候,需要重新提出申请。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邮箱,接受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
10、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从业单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不在评价前对参评单位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及在参评过程中泄漏评价结果。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单位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单位信用等级,不得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单位信用信息,不得纵容参评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在申请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
11、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参评单位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7附件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解释评分标准得分备注(1)综合实力(40分)(1-1)基本情况(14分)(1-1-1)资质等级(2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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