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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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 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 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 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 阜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坚持渗、滞、蓄 一体化推进,加大净和用的功 能,弱化排的功能,突出蓄的功能。加强源头污染的治理与控制, 建设小区雨水收集回用、道
2、路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充分利用雨水 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使雨水资源化。 加大内涝积水点、雨污水管网分流和管网改造。完善再生水与污 泥处理工程,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 警系统。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 保障。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投融资合 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制定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第六条 市财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资规、城管执法、 水利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 我市得到
3、全面、科学、规范落实。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实 施方案,出台建设技术导则,建立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监 督和竣工验收机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绩效的考核。第七条 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将海绵城市建设理 念贯穿于项目立项、规戈人设计、建设、3佥收、管理的各个阶段, 实现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 城市建设专项章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社会投资备案项目 在提交备案申请信息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划拨条件中海绵城市 建设指标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第八条通过划拨和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资规局在出
4、具 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中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 征询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 标,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专 篇。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鼓励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 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第九条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 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方 案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 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评审。第十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满足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批复)意见
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对其设计 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审查结论,审查 不合格的需按审查意见进行整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 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同时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目标。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 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 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施 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海绵城 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
6、位。第十四条市城乡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场化、长效 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 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 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 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针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 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 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
7、标。如因 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 管控指标的项目,经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取消 或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 (市)可参照执行。附件: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附件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在市海绵城市建设过 程中需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 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一、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 工程);二、电梯加装工程;三、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四、隧道工程;五、道路交叉节点
8、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六、地下连通通道工程;七、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新建或 改建工程;八、城市路面改造工程;九、市政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十、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绿地率低于5%的瓶装液化气供 应站,地面停车场; 、杆、塔工程;十二、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十三、绿地率低于10%的仓储、物流、堆场类工程;十四、河道内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工程);十五、绿地率小于10%的工业、商业(Bl )、商务(B2 ) 类工程;十六、公共交通场站、加油加气站、港口码头、机场(飞行 区、航站区、货运区、维修区)工程;十七、海绵管控指标纳入片区统
9、筹平衡的道路工程;十八、绿化分隔带小于2米的道路工程;十九、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已发生地面塌陷等不适 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二十、应急抢险工程;二十一、地表径流污染程度较高的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 三类工业用地(M3)、医院等区域;二十二、装饰、装修工程。对纳入以上豁免清单的项目不作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管控 要求,但需按以下要求建设:一、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采用透水材料;二、采用环保型雨水口 ;三、步行街及地块内人车分流区域的道路路缘石采用平缘 石;四、硬化区域周边绿地采用下沉式;五、建筑外立面雨落管断接优先接入周边绿地;六、地块内雨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前,宜设置沉淀净化设施。关于进
10、一步加快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 署,进一步加快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度,根 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皖 政办秘2015 228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 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 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新 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 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坚持全域谋 划、系统施策、因地
11、制宜、有序实施,统筹示范建设、城市更新 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力做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 项工作,切实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安全韧性,着力改善水环 境质量,有效利用雨水资源,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更好满足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以解决城市排 水防涝短板问题为重点,综合施策,全域覆盖,建立健全海绵城 市规划建设管控、投融资机制、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配套政策, 形成长效机制。新、改、扩建项目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 有效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城
12、市开 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努力形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 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到2025年,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明显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城市建成区 55%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5% 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三)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现状等因素,科学划定城 市蓝线和绿线,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相关控制指 标,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国土空间 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在规划管理中全面落实和执行海绵城市建 设相关要求。统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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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时代 海绵 城市规划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