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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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建规字 20134 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57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
2、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 加强组织领导,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
3、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 格式见附件四 )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四 ) 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2 、 招标人具有3 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 名造价工程师),并具备编
4、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 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格式见附件四 )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提倡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1 、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5、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2、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具体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1 、 国有资金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6、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2 、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仅限定为本意见附件二第七条所列情形。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
7、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4、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5、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
8、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应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组织开标。6、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效期时间应当一致, 一般不得少于 45 日。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 施工、 材料设备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招标人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7 、 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以
9、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五)开标、评标1 、开标会议上,应当当众公布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少于 7 人的单数。其中,评审经济标的专家不得少于 2 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不得少于 5 人。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
10、人支付。3 、 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一般只能委派1 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类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4、招标公告发布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招标。( 1)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 个的;( 3)投标人少于3 个的。重新招标后,仍存在上述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
11、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详见本意见附件四),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六)中标候选人和拟中标人公示1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如下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 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
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 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同意投诉人的异议并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重新招标或评标。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管机构收到投
13、诉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3、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等原因,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七)中标人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 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 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
14、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 。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 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 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八)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 按
15、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质量目标、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 个月的,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 6 个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
16、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三、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职责(一)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水平,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清理本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省规范性文件保持统一, 不断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 有序、 高效。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升监督效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合同备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一般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
17、5 个工作日。(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组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评标不公正的行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行为。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逐步引入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要严肃认真地受理招投标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
18、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一切评优奖项的评审资格。(三)稳步统筹推进,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软件与硬件建设力度,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实现“两个全覆盖”;要进一步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工程规模达到标准,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必须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省辖市原则上必须在本辖市以外组织远程评标,县(市、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以外组织远程评标。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要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
19、定。(四)加强培训考核,强化中介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不断改进方法,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且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活动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组长不能同时 (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 3 个以上(不含 3 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各地可探索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
20、家库,定期抽取或者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试行评标后评估,通过后评估,及时发现评标和招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培训和考核的针对性和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五)加强中心软硬件建设,提升交易服务水平。 各级交易中心要按照条例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 2012】 61 号)的要求,健全工作规程,明确服务内容,公示工作流程, 提高电子招投标、 远程异地评标的保障水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信息、和管理服务。修订后的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及分类标准见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修订)。(六)加强诚信建设,形成联动管理机制。
2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为抓手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要抓紧建立和使用全省统一的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诚信库,尽快出台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行资格预审引入信用因素和“三合一”评标法。要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等相关
22、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与建管、 质安、造价等的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交流制度,共同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本意见及附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意见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 2001 318 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苏建招 2001 332 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 2001 385 号)、 关于执行苏建招 2001385 号文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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