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发[2024]13号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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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1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当事人提出申请i登记员审核i信息无误T打证一完成。离婚:当事人提出申请f登记员审核一信息无误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f当事人前往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i打证f完成。结婚为即办,离婚为冷静期届满后即办。结婚:一方为杭州户籍的户口簿、身份证;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
2、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实施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3、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1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当事人提出申请f登记员审核f信息无误f打证一完成。离婚:当事人提出申请一登记员审核一信息无误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一当事人前往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一打证f完成。结婚为即办,离婚为冷静期届满后即办。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
4、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实施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离婚:一方为杭州户籍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各2张2寸近期半身单人免冠照片;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中华公民收养子女
5、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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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杭民发 13 杭州市 民政局 关于 印发 民政 行政 确认 裁量 基准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