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学习材料(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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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学习材料 (一) 特征码 ynEujQBTMZyaIBLyWtKJ “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学习材料(一) 第一部分:党的纪律节选党章第 7 章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 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 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 处分。
2、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 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 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 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 第 2 页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 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
3、准开除党 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 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 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 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 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 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 会
4、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 第 3 页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 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 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 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 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 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
5、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 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 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 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 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 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 式宣布执行。 第 4 页 第二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
6、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 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
7、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第 5 页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 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 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
8、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 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 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 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 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 第 6 页 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
9、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 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 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 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
10、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 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 第 7 页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 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 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 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 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 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 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 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 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 务。 第 8
12、页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 (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 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 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 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 期
13、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 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 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 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第 9 页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 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 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
14、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 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 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15、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第 10 页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 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 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 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
16、条例两个以上(含 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 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 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 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 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 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 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 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 第 11 页 究党纪责
17、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 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 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 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 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 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
18、益的,应当视情节 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 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 第 12 页 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 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
19、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 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 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 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 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 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 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 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0、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 第 13 页 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 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 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 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 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 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21、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 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 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 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 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 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 第 14 页 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
22、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 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 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 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 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
23、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 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 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 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 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 际价值。 第 15 页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 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
24、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 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 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 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 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 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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