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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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医院往来资金的管理责任,确保往来资金管理有效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往来资金,是指医院在业务活动中与外医院、所属单位或医院职工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暂付和应收应付等待结算款项。现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三条、医院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实现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章往来资金支付责任第四条、医院与外单位、所属单位或医院职工发生的各种借出款项,必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审批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任何未经审批借出款项的,由经办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五条、审
2、批人对无资金来源和超计划的借出款项不得审批签字,违反规定审批签字的,审批人将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医院收回的往来资金,应按月向医院主管领导报告。因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医院逾期未能收回的往来资金,应书面提交说明材料。未进行有效说明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八条、医院各项往来资金应当及时根据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对往来资金项目逐笔登记,予以备查。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台账管理人(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三章往来资金的结算责任第九条、医院应严格往来资金结算手续,认真核对往来资金数额。违反结算手续,或结算资金数额错误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
3、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条、医院应付及应收款项应严格控制、及时清理、按期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年终前尽量清理完毕。医院往来资金未及时结算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一条、医院除差旅费、备用金、离退休人员住院费等原因外,不得将公款用于职工个人借支;除基建、房屋更新改造工程和大型维修项目外,一般不预付款项;特殊情况需报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批,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违反者,将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监管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二条、医院资金原则上不外借给其他医院,确需外借的,应由医院院务会集体研究批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未经批准,随意办理款项借出借入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监管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四章往来资金的核算责任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核算要求,做好医院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违规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由核算或账务处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往来资核算中的违法行为,如为院长决定、授意办理的,院长应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五条、医院监察、审计人员应做好监察审计工作,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往来资金损失的,由监察/审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承担直接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4年03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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