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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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工作导那么1、总那么1.1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管理,标准平安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那么。1.2 本导那么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的管理。1.3 本导那么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平
2、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催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平安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平安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1.4 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平安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平安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效劳指导相结合的原那么。2、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强制规定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2.1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2.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任
3、职考核制度。1.1 3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制度。2.4 工程开工平安条件审查制度。2.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7 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8 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1.2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3.1 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平安生产监督工作制度:1.1.3 1.1水利工程平安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平安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平安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平安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4、制度见附一)3.1.2 水利工程平安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平安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3.1.3 水利工程平安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顶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平安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平安生产工作部署。(制度见附三)3.1.4 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整改跟踪制度。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报安监机构备案,安监机构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见附四)3.1.5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平安隐患问责制度。安监机构监督
5、执法人员受领导指派,与受监工程责任方约见谈话,催促落实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制度见附五)3.1.6水利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检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平安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平安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制度见附六)3.1.7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平安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利用网络等进行公示。1制度见附七)3.2水利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一般结合质量监督活动一并进行。主要内容和方式是:3.2.1听取工程法人、施工、安装、拆卸、监理
6、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或介绍。1.1.1 2.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平安生产责任书、平安生产条件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平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施工企业和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平安施工措施与工程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平安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平安生产检查和有关会议记录、平安生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文件资料。3.2.3 考察、问询有关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3.2.4 检查施工现场及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情况及履行平安职责情况。3.2.5
7、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3.2.6 检查按附表要求的施工自查、监理复查及记录情况。3.2.7 反应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平安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3.2.8 将历次平安生产不良行为纳入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3.2.9 接到有关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的投诉或报告,应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4、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4.1 施工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及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4.2 平安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4.3 工程施工
8、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4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5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情况。4.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7 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4.8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4.9 平安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4.10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4.11 生产平安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4.12 12施工单位内部平安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4.13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控与管理情况。4.14 生产平安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4.15其它有
9、关事项。5、对监理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5.1 将平安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那么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平安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5.2 审核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平安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检查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5.3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方案情况。5.4 审核施工现场平安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5.5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平安许可、验收、备案等手续情况。5.6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7 定期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源
10、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5.8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催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5.9 其他有关事项。6、对工程法人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6.1 工程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保证平安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6.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6. 3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6.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6.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
11、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6.6 检查监理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平安生产制度落实情况。6.7 其它有关事项。7、对勘察、设计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7.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平安的情况。7.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平安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7.3 其它有关事项。8、附那么8.1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
12、管理除执行本导那么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8.2本方法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平安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8.3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平安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第三条季度施工平安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第四条季度平安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全体领导及质量、平安监督人员。第五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受监工程施
13、工平安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良施工平安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第六条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平安生产形势情况。附件二: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联络员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工程施工平安生产重要信息;(二)分析本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形势,及时反应施工平安生产动态;(三)提出改良施工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四)按时参加质量与平安监督活动,并向安监组通报本工程平安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五)向所在
14、单位领导汇报安监活动内容,提出贯彻落实活动内容的建议。第三条联络员组成: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各标段施工、监理平安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平安生产管理员。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安监组确认后,在工程现场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四条联络员会议:(一)质量平安监督组负责组织受监工程施工平安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一般同质量平安监督活动一并进行。假设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施工平安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质量平安监督组长负责确定落实。(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
15、应向质量平安监督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质量平安监督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工程平安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平安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质量平安监督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三)质量平安监督组通过质量平安监督活动纪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经常联系。第六条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省质量与平安监督管理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联络员将予以表彰。附件三:水利工程施
16、工平安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笫二条有以下情况时,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组应向业主或施工、监理发出工程施工平安生产预警提示。(一)主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汛期、台风;(四)施工顶峰期之前;(五)其它地区发生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工程施工平安生产预警提示以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第四条对工程施工平安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附件四:水利工程重大
17、危险源平安监控管理方法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强化对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方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项分部工程及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1、石料场开采;2、爆炸置换法处理软基;3、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及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的基坑、泄槽、明渠、竖井及沟槽等工程;4、高边坡及洞挖工程;5、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
18、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6、启重吊装、30m及以上高空作业;7、高水头压力管及压力容器;8、爆炸品、压缩及液化气体、易燃及自燃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9、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平安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项分部工程;10、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施工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平安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平安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前方可实施。二、
19、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平安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平安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危险性特别重大工程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四)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
20、班组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工程,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平安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可下达停工令。对整改不力的,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平安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考前须知、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
21、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平安检查,并做好施工平安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催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平安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质量与平安监督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加强监督管理。附件五: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平安生产隐患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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