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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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合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财教 2012 488 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财务 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校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除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外, 须同时遵循本办 法。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 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 关系。第四条
2、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 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 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 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 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防 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和“集中核算”表现为对校内经济活动实行统一财经政策方 针、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分配调剂、统一 财会业务领
3、导。 “分级管理”表现为在“五统一”的前提下,明确各级各单位 的权力和责任,按“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给予各级各单 位相应的权力。学校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财权下放到学院, 按照“院为 基点、重心下移、目标管理、经费包干”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实行二 级财务管理。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不 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长, 同时设置副总会计师岗位, 协助 总会计师管理学校财经工作, 总会计师职责和权利按照 高等学校总会 计师管理办法(教人 2011 2 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 为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置财经
4、工作领 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职能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各项财经制 度,制定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及筹资方案, 审议学校 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 常委会审定或批准,审议学校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等。第八条 学校设置财务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 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九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 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 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部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校内单位 申请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须经学校财务、 人事等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
5、的基本条件审查论证,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 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聘用) 、调出(解聘)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 换,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其中涉及到领导干部 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及各所属单位,需要委派会计的,由 学校财务部负责委派。 受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列入财务部统一管理, 其 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委派人员代表学校财务部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 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业务上接受财务部的领导, 通
6、过预决算的编制和会 计核算等工作的开展参与被委派单位的内部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 属单位预算两部分组成。校级预算是指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独立核算 的校办产业经营收支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 预算收支内容和会计核 算收支内容保持一致。所属单位预算包含于学校预算之内, 由学校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编制,所属单位预算内容为: (一)所属各单位 的年度收支计划; (二)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如科研项 目经费,捐赠收入等。学校各项事业
7、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学校 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教育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不确定的收入不能纳入预算”的原 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 “统一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结算”的预 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及所属单位须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 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 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 计划与财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 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职权
8、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批准学校预算方 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预算方案; 批准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预算调整方案。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并 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或批准。学校财务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编制学校预算、 决算 方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提出动用学校机动经费的具体方案; 具体 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定期向校 长和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向学校财经工作
9、领导小组提出与预算管理相关的 其他事项。预算管理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党政 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党办 2006 18 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学校财务部每年根据教育部的部署,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 下达 及组织工作。学校所属单位必须根据当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对经费的需求, 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方案。 对有创收来源的单位还须编制各项收支业务的 详细预算方案。 所属单位预算方案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提交学校财务 部。学校财务部根据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年度收支计划, 根据预算编制 方法及规定, 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按规定程序经学校党委常
10、委会批准后, 上报教育部。学校财务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 上报教育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 下达到校内各单位、 各部门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补 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 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对预算执行 影响较大时,由财务部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 其收入项目需 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各部门需及时报送学校财务部, 由学校按规定程序 调整并报教育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预算执行
11、中, 一般不得在预算年度中新立开支项目, 确因事业发展 和工作需要必须新立的, 需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预算年度终结后, 学校财务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 以年终审核无误的会 计账簿数据为基础, 结合部门预算资料, 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第十九条 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克服预算过程中“重 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学校将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规定, 组织对各部门、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将在一定范 围内公布并作为安排下年预算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12、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 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 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本条 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事业收入, 即学校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学历和非
13、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教育事业 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 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教育部、 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 即学校从教育部等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 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14、 上缴的收入。主要是校办产业上缴的利润等。(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 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类收入按学校规定全部纳入财务部核 算,其中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 其收入纳入该单位的收入进行核算。(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 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许可 证制度。 校内执行具体收费的单位必须办理 合肥工
15、业大学收费许可与 票据领用证 ,并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使用的票据以及分配办 法。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收费与票据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有 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各类教育收费时,一般由学校财务部 统一集中组织收费; 确因工作需要和条件限制需自行收费的, 需经财务 部批准,所收取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部,不得截留或坐支; 新设 立的收费项目需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立项,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 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第二十五条 除独立法人单
16、位外,学校其他单位不得在校外设立银 行账户,不得单独设立会计账簿, 不得形成学校账簿以外的资金或资产。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财务部是全校票据的管 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验证、发放、核销和保管工作;依据有关规 定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 收费与票据检查。校内非企业法人的事业单位, 在收取款项时, 都必须从学校财务部 领用票据,严禁私自印制、外购、转借票据。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
17、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 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 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 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 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需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 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 即学校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上缴上级 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
18、理 制度。第三十条 学校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国家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支出办 法,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教育部和财政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 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报送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 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 书面报告,接受教育部和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国内发生的公务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 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三十三
19、条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所有部门相应的经费项目,由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经费审批人签批,在经费指标限额内控制使 用;所有的支出需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不合理开支; 学校根据有关 规定,对各部门、 各单位的支出绩效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 惩。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 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 的资金。学校按照“分类管理、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合理调配”的 原则,对结余资金进行管理。学校的经营收支结转和
20、结余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 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校内各部门和二级单位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 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 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但在人员经费和日 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 用。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 或者连续三年仍 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 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学校在年终时将结余资 金先收回后再作处理。 对中央部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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