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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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王铁合同法的结构分为三大局部的。第一局部是合同法的总则,第二局部是合同法的分则,最后一局部是合同法的附则。这三个局部在整个合同法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中合同法的总则主要是对设计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作出概括的规定.合同法的分则则是方面落实合同法准则中间的般规定,另方面乂结合现实生活中间各种典型的合同交易的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的分则有两个功能,一个功能是把合同法准则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也就是说把合同法准则所确立的一般原则落实到我们现实生活的典型交易中去:第二个功能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结合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息则一般规
2、定的特别规定。合同法分则承当的两个功能,一个是原则性的表达、一个是灵活性的表达,既表达了原则性,即对合同法的总则有关问题的落实、又表达了灵活性,就是对合同法总则所确立的一般原则的变通。第三分部附则主要解决合同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既然我们了解了合同法的三个局部及其承当的功能,那么我们在一起讨论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二局部即合同法分则,这同部包含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这项规则就是当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合同法分则通常被视为是合同法总则的特别法,也就是说合同法的总则和合同法的分则之间是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两个规定出现冲突的时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只有当合同法分则在若干问题上没有
3、作出专门规定的时候,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同一部法律标准存在有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关系,合同法第130条到合同法的427条是关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主要讨论合同法的分则所涉及到的一般问题,以及合同法分则中与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有比较密切联系的两类合同,就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在具体介绍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前,我们首先就合同法分则所涉及到的一般问寇给大家作一个筒单的介绍。作为合同法的分则,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到的一般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合同法分则在这次合同法立法中所采取的立法体例。从总体上来看,修改的合同法是部民商合的合同法,这是合同法立法体例上非常突
4、出的一个特点,大家在阅读合同法条文,进行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已经感觉到了。由于我们的合同法总则在制定的过程中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隹合同公约、国际销售代理公约以及美国统商法典的仃关规定。所以,我们合同法总则尽管是民商合一的合同法的总则,但是息则从总体上来讲商法的特色更浓厚一些,也就是说我们合同法的总则是一部商事合同法的总则,或者说主要是商事合同法的总则。合同法民商合一的这种立法体例的特点,主要表达在合同法分则上,也可以说,合同法的分则更典型地表达了我们合同法是民商介的合同法。我们强调我们国家合同法的分则是民商合一的合同法,这会给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什么样的问题
5、我想其中一个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由我们合同法的分则是把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混合在一起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需要做的个工作就是区分提交到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商事合同纠纷,这大概是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个局部工作,确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性质。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性质区分清楚了,大概要做第二个工作,就是要区分我们合同法上哪些规定是商事合同的规定,哪些规定是民事合同的规定.那么只有把这两个问题都区分清免了,我们才仃可能妥当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对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我们这里介绍合同法采取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就是希望寻找合同法哪些规定
6、是适用于民事合同的规定,哪些规定是适用于商事合同的规定。对I民事合同和商事合何的区分,就像我们在区分民法和商法的时候总会遇到一些困难样。存在仃很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在区分的标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尽管认识不一致,但是我们毕竟可以找到一个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民事合同是属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效劳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效劳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民事合同主要是适用于我们日常生活领域内的一种
7、合同关系,而商事合同主要是效劳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同关系,当然,我们在谈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时候,所指的民事合同是在狭义上进行使用的。商法是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属于商法的一般法。商事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它也是属于广义的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本身就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我们之所以要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这种区分,目的是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对立的意义上来讨论狭义的民事合同。应该说广义的民事合同既包括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狭义的合同,又包括这个地方所说的商事合同。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大致可以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区别。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并不都有意义。比方说,最典型的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
8、卖合同。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箱合同的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和生产者、俏售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新的合同法的买卖合同既包括商事买卖又包括民事买卖,作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产权的时候都以获取相应的对价为目标,都以营利为目的。这就说明了我们这样个区分标准,至少对于买卖合同在一定情况卜就不具有区分的意义,但是在大多数情况卜可以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区分。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主要的目的,是想发现合同法对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在进行法律调整的区别,即哪些方面要适用法律的不同规则,或者说,哪些法律规则在适用上是不
9、样的.这就要结合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特征来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偌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的。两种类型的合同具有这样不同的特点,对法律的适用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说明。首先作为有偿合同的商事合同,合同的方当事人在负担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所谓有偿合同,它主要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要向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合同我们就把它称为有偿合同。在这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然都负担合同义务。有偿合同般就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都负担合
10、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具有对价性.这个地方的对价性就类似于我们民法通则上边所说的等价有偿。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都具有对价性,也就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交易是等价有偿的交易。强调有偿合同的这个特点。主要是为了把它与作为无偿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相区别。作为无偿合同的民事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不承当义务,这是无偿合同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最典型的就表达在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他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合同义务,同时,它属于个单务合同,只有合同的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还有一种类量的无偿合同,它是无偿的但是它并不一定是单务的,以我们合同工上
11、所规定的保管合同为例,在保管合同中作为保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管人他要负担为存放人的物品进行保管的合网义务.那么它的这项义务是他所负担的主要合同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卜作为保管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存放人也一般并不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个保管是无偿,它不用向他支付报卅,但是不是在这合同中存放人就不负担合同义务.大家可能注意到,我们介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里头要求存放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这个保管费应该如何理解呢?首先,保管费不是保管的报酬,保管费是保管人对物品进行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也就是说作为存放人尽管不用向保管人支付保管报酬,但是他要向保管人支付保管人为保管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
12、用和有益费用。这个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就是属于保管黄的组成局部,这时我们看到这个合同是无偿的,但是合同的双方都要负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因为他毕竟没有向双方支付报酬,这个费用是保管人在保管物品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这个地方支付费用是一种补偿而不是给对方的报酬,所以这个合同尽管是无偿的,但是它却有双务特点。我们为什么要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无偿、有偿、单务和双务的区分?就是因为当民事合同纠纷和商事合同纠纷发生的时候,我们根据这个标准就可以找到在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差异。这个最大的差异就是我们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这四个条文关于合同履行抗辩
13、权的规定,在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的适用上是不一样的,对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不一样的,这几个条文大家在了解合同法总则的时候,已经熟悉了。它是关于同时极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的规定,这三种类型的抗辩权般来讲对于有偿合同当然具有法律适用效力,也就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商事合同纠纷,那么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模行,行使合同网行的抗辩权,中止自己义务履行的话,我们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符合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应该以双方毁约或者单方违约来要求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承当违约资任,他的抗辩权的形式可以排除违约近任的承当。对于作为有偿合同的商事
14、合同,由于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就当然地具有适用的效力,但是作为无偿合同的民事合同就不一样/,作为无偿合同的民事合同如果是属于单务合同的话,根本就不存在合同法第66条到69条的适用问题.因为第66条到69条关于合同履行抗酣权的规定,就是针对双方都负担义务而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的这种楮况来作出规定。作为单务合同的民事合同不存在第66条到69条的适用,作为双务合同的无偿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这就需要我们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的时候,要判断作为无偿合同的方当事人他的合同义芬的履行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比方说保管合同中存放人所负担的支付必要的或者有益的保管费用,这
15、样的一项义务不构成对双方进行保管行为的对价,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间约定,存放人要预先支付保管费.他不预先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能就没仃条件来进行保管行为。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的话,就存放人保管熠用支付义务的不履行,保管人应该有权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双务合同的无偿合同是否能够行使合同履行扰辩权?关键要看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到对方义务的履行.如果直接影响到的话,对方就有权拒绝进行保管,这个时候才会发生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使用。我们可以看出来,作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民事合同比商事合同更杂一些。要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判断到底应不应该支持当时一方所提出的行使合
16、同履行抗辩权的权利.这个是我们把民事合何和商事合同区分为无偿和有偿,在法律适用上的第一点区别,区别的意义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的第66条到69条。对于法律适用上的第二点区别,大家可能注意到,在我们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里面有一个174条,根据合同法的第174条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作的规定,在其他的有偿合同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时候,就适用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里边所作的规定.第171条它要表达的一种什么样的含义呢?作为合同法的第174条主要是针对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作的六条规定,也就是合同法的第150条到合同法的第155条,这六个条文是关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
17、务的规定就这六个条文关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是对有偿合同所作的规定,因此在有偿合同中这六个条文当然可以作为法律规则来进行适用。但是对于作为无偿合同的民事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这六个条文不发生法律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有偿合同,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第150条到155条当然的就可以适用,但是,对于作为无偿合同的民事合同,除非法律规定了可以适用才能够适用。这个我们仍然以财与合同为例,在赠与合同中大家可能注意到,根据我们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赠与人明知道赠与物有瑕疵但是没有告知受赠人或者他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没有瑕疵,在这两种楮况下他要承当瑕疵担保义务。
18、为什么在合同法上有r买卖合同的第174条,还要在赠与合同里面作这样的规定呢?就是因为赠与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用第150条到155条的相关内容的时候,才用这几个条文,没有规定的话就不存在这几个条文的适用问题。这可以说是把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区分为无偿和有偿在法律适用上面的第二点区别,区别的意义主要集中在合同法上的第150条到155条,我们在介绍买卖合同的时候还会涉及到这几个问第三个区别大家在了解违约制度的时候,大概已经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新合同法关于违约竞任的构成要件不以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根据合同法的第107条和第108条,我们新的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
19、归贲,原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叫无过错贡任原则。只要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对他的违约行为的发生不能够证明是法定的免责的事由造成的,他单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鲂排除违约花任的承当,这个叫严格班任或者叫无过错贲任。合同法的第107条和108条关于无过错责任所作的规定,是不是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都发生法律适用的效力,这一点大家通过合同法颁行以后,很多参加合同法起草的老师在介绍这两个条文所使用的资料,就能够了解到是否认的,也就是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赤任是无过错的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的效力。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慈星老师的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
20、上采取无过错货任呢?个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贵任,他举了儿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俏伟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的开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员原则有它的合理性.由此就不难看出合同法的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费任采取无过错的货任的规定主要适用商事合同,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商事合同纠纷除非在合同法的分则中间特别规定用过错於任或者用过错推定贵任,否则当事人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在追究违约贡任的时候,就用无过错贡任原则.这一点在买卖合同中表现得比较典型
21、像150条到第155条所作的这六个条文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第155条的规定,如果违反了,适用合同法的第IU条,也就是说对于这些义务如果违反了,那么就是对商事合同或者有偿合同义务的违反,就要采取无过错责任。你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没有用,你必须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费事由存在,证明不J的话没有过错也要承当员任。所以关于无过错货任规定主要适用于商密合同。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比方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当违约贡任。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货任。保管不善这个规定
22、从归则原则上来讲是属于过错推定货任。所以说,对于商事合同,如果合同法的分则中特别规定用过错或过错推定,那就不用无过错,但是没有规定就用无过错。这对于民事合同就不一样了,应该说合同法的第107条和108条关于无过错贡任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民事合同,除非在民事合同中有特别规定。这个刚好与商事合同相反,只有你在民事合同中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贵任原则。才用无过错贡任原则,你没有特别规定用无过错货任原则,民事合同里面就用过错员任原则,这点大家其实也看得很清楚。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过错货任。我们举儿个简单的例子,赠与合同,只有由于赠与人的成心出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赠与人才对受财人承当毁
23、约贡任.这地方很明显是过错,所以有J成心和重大过失才承当违约员任0另外,合同法规定的般合同,也就是保管合同,采取了过错货任原则,只有保管不善、保管不妥当造成保管物损坏了,才承当赔偿班任。合同法的委托合同,也是作为民事合同来进行规定的,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今天我们也看到,为了特别保护生活消费领域内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常常采取无过错货任,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就采取了严格责任,这个跟民事合同不太一样。尽管都是生活消费领域内所发生的损害,但是解决的方法不一样,可以说第107条和第108条的法律适用是我们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第三点区别。我们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不一
24、样的,这是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它们在特点上的第一点区别。那么卜.面我们谈一下它们的第二点区别:作为民事合同一股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屈于诺成性合同,这是屈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在特点上区别的第二点划分,什么样的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这个大家已经J解到1.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就能够成立,这种合同我们把它作为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诺即成。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不样,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以外,还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为其它行为,合同关系才能成立或者生.效,这种合同我们把它称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区分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呢?首先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区分的个法律意义就是对于实践性合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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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轶 合同法 中的 有关 问题 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