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停车位纠纷争议焦点与解决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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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停车位纠纷争议焦点与解决思路近期,深圳宝能公馆车位之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深圳车位纠纷由来已久,社会各界对完善车位立法也有过反复和深入讨论,但车位纠纷仍频繁发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车位产权不明晰。车位产权不明晰的原因众多,例如立法滞后、法律层面车位产权界定不清、部分城市限制办理车位产权登记等等。落实产权登记,完善车位立法,明晰车位产权,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城市车位纠纷。本文通过梳理车位纠纷的主要纠纷类型,总结频发争议焦点,为读者呈现司法实务对车位纠纷的裁判尺度和倾向,并从完善立法及落实产权登记方面提出法律建议,以期为解决和减少车位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一、停车位的法律解析实践中,车位类型多样。
2、按照车位形态及所处位置划分,有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顶停车位等,按照使用功能划分,有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部分地区人防车位还划分为标准人防车位、兼顾人防车位,按照权属划分,有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单个业主专有车位、开发商所有车位,按照能否办理产权划分,有无产权车位、有产权车位等,按照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划分,有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的车位,也有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的车位等。按照不同的标准,车位可划分多种类型,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所进行的分类,目前立法层面对车位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分类。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确立了按照是否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划分标准,现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袭此规定。按照
3、是否经规划批准建设,车位可划分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是法律上对车位进行的最简单、最直接的划分。最高院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曾经有过一个条文明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指位于建筑规划红线内,经规划文件批准建造的车位、车库,包括独立车库以及设置于露天、架空层、地下等部位的车位”,虽然在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此条文,但第六条仍规定了“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可见立法初衷
4、在于确立按照是否规划批准为标准的车位划分的基本原则,简而言之,法律意义上的车位并未区分具体形态,只是简单划分为规划内的车位和规划外的车位。二、停车位的主要纠纷类型及争议焦点(一)车位权属纠纷1. 普通(非人防)车位的权属争议(1)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开发商能否依合法建造之事实行为取得车位所有权对普通车位(非人防)的权属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主流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三十条(现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确立了开发商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车位所有权的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也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常为开发商)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理应包含车位在内
5、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现行民法典也基本沿袭该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现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但从反面明确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易言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且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这才契合物权法第三十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在德清县武康镇锦绣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车位纠纷(2015)浙湖民终字第395号中,开发商德信公司将小区车位出售给业主,后业主委员会认为车位款项归其所有,要求开发商将车位款项退还给业主委员会,湖州中院依物权
6、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规划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德信公司所有。在巫静、深圳市金地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2018)粤03民终18540号中,深圳中院同样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地上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将车位有偿配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然而,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不能成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其所在土地使用权已随房屋出售而转移至业主,故由此推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在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2
7、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中,涉案争议车位为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停车位,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最高院认为“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2)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开发商与业主于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归开发商
8、所有是否有效,能否依当事人之约定认定车位归属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依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车位属于物权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一类,其归属可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来约定,实务中法院普遍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建筑区划内车位归开发商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可径直依据房地产转让合同之约定认定车位权属,例如:在陈德军、余红方等与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33号中,广东高院认为陈德军、余红方与中海公司签订的深圳市阅景花园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六条约定“在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
9、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在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恒立心海湾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9)粤03民终2986号中,涉案恒立心海湾花园于2010年建成,开发商心海湾公司所签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停车库属于不分摊的建筑面积,即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价款未包括会所、停车库的分摊,该会所、停车库属卖方
10、的权益”,深圳中院径直依据该约定认定地下停车位应归属于心海湾公司。同样,在深圳市华宝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风采轩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宇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9)粤0306民初10988号中,宝安区法院亦认为“深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表四第5条约定,小区的会、地下车库库、车位、一楼架空层、儿童游乐场等配套设施的收益权由卖方保留,卖方对这些设施进行管理和收益时不侵害买方对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共设施享有的权益。可见,深信公司与业主就规划车位的权利进行了约定,由深信公司交付业主使用,深信公司享有收益权,该约定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1、也是协议当事人对规划停车位权属的协商处理,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案涉小区规划停车位的权属应由深信公司享有”。(3)物权法颁布实施前,需视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对车位权益有无特别约定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物权法实施前,难以依据物权法前述规定认定开发商依合法建造行为取得车位权属,此时有的城市的法院会依据当地、当时的规定认定车位的权属。例如,物权法实施前,深圳市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
12、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根据该规定,认定车位权属的核心因素在于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对车位权益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车位权益随房屋产权转移而同时转移。在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2019)粤03民终1229号中,涉案项目于2004年开发,相关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签订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合同附表四地面停车场、地下、地下车库、架空层等全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均属卖方所有,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均表明,车位权益的归属可由房地
13、产买卖双方在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中作出约定。涉案车位的权属问题应适用当时已颁布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天健房地产公司与涉案房地产买方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地下车库归卖方所有,该约定属房地产买卖双方对车位权属作出的特别约定,符合前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加名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8)粤03民终19518号中,涉案中加名园小区开发建设于1999年至2004年间的住宅小区,于2005年销售完毕,此时物权法尚未颁布实施,涉案小区在销售时,派成公司与小业主签
14、订的购房合同中仅部分合同约定了中加名园业委会主张的涉案小区会所、架空层、车库等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合同并未约定,因此深圳中院认定“对于小区全体业主来说,应视为没有特别约定。由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中加名园业委会主张的涉案小区会所、架空层、车库等的权益没有特别约定,亦没有登记权利人,因此,依照以上条例的规定,中加名园业委会主张的涉案小区会所、架空层、车库等的权益随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开发商想要依据房地产转让合同主张享有车位所有权,要求开发商与全体业主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均明确车位的权益归开发商所有,否则即使仅有与个别或部分业主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明确车位
15、权益归开发商所有,同样会被认定特别约定不明,无法依据房地产转让合同主张享有车位所有权。(4)已列入公摊面积和公摊成本之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车位应当归业主共有,理由是开发商建设车位的成本已经包含在业主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房价款中,车位面积本身已计入公摊面积,车位是辅助房屋功能使用的从物,从物权属随主物定,在主物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车位作为从物应转移业主共有。对此,有的法院认为业主购房时所支付的房价只是其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支付的对价,不能据此认定车位为全体业主投资建设。在珠海市恒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利建筑工程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5)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5
16、3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小区业主购房时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是其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支付的对价,而不能视为是小区业主为建设人防工程投入的投资款,故恒安达公司主张人防工程为全体业主投资建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前述观点值得商榷,但司法实务中确实也有法院在个案中支持该观点。在巫静、深圳市金地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2018)粤03民终18540号中,深圳中院认为“规划内的地下车库车位,若该部分已列入业主共同面积和业主公摊成本,应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未列入业主公摊面积和业主公摊成本,则开发商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开发商享有单独完整的物权”
17、表明深圳中院在该案件中认可车位已列入业主共同面积和业主公摊成本时属业主共有。在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金马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纠纷(2017)苏02民终2052号中,对地下人防设施建设成本是否纳入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中,法院书面咨询无锡市物价局,后无锡市物价局复函认定无锡市金马国际花园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土建费包括人防工程,认证后计入开发成本,且经认定后的商品房成本包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无锡中院据此认为“益多公司对有没有将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分摊到金马国际花园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之中,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益多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将人防工程建设成本
18、分摊到金马国际花园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之中,故益多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返还人防车位收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侧面表明在车位建设成本已包含在房价款中时开发商无权主张车位归其所有,开发商需对车位建设成本未包含在房价款中承担举证责任。在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盛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再263号中,最高院亦认为“因案涉地下停车场既没有计入容积率即并未占用案涉小区土地的使用权,现瑞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已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因此不宜认定案涉车位已随美加广场项目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反面说明了在停车场计入容积率或停车场开
19、发成本分摊到房价款中时,存在认定停车场归业主共有的空间。(4)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当然,依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不论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占用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还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由于其所占用的区域本身属于业主共有,所形成的车位应当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车位产权归其所有,也无法对抗业主共有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裁判态度较为统一。在赵杰与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2014)徐民终字第0
20、2915号中,小区业主赵杰向开发商福源公司购买某车位,后因故赵杰无法正常使用该车位,遂产生争议,徐州中院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认定涉案车位未经规划,又建在公共绿地上,属于业主共有。2. 人防车位的权属争议之所以区分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原因在于人防车位本身附有人防工程功能属性,人防工程属国防组成部分,其权属认定与普通车位的权属认定有明显区别。人民防空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虽然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
21、条(现行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实务上对人防工程归属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法院对此裁判观点不一。对人防车位的权属认定,一种观点认为,人防工程属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故人防工程车位属国家所有,但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在钦州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2015)钦民一终字第306号中,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人民防空法第二条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认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但开发商希望公司有使用收益权。在袁文虎与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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