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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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是由公司员工自愿参与集资的群众性互助公益基金,目的在于给每位参与集资捐赠的员工及其父母、子女和配偶在重大疾病医疗期间因自理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经济困难者以经济补助,帮助排忧解难。第二条 本基金用于本公司员工参加互助基金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参加集资者(即为基金捐赠人)在和本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或中途退出,互助责任终止。第三条 本基金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基金会的整体运作。第二章 基金来源第一条 全公司符合条件自愿参加捐赠的员工,每人每月在应发工资中按照工资收入比例 3交纳,
2、每季度由财务公布基金总额。第二条 公司本着企业所倡导的“为客户贡献理想价值,共同创建高的生活素质,并且表率和回馈于社会”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尽绵薄之力,每半年将依据所有员工捐赠的金额,捐赠同等金额至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第三章 基金管理第一条 本基金设专户,由公司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做它用,每一位自愿参与集资捐赠的员工填写自愿表,作记录补助款的凭证。第二条 参加基金的员工,已经捐赠的款项因属于公益性质的,不便做退款,故退出本基金者一律不予办理退款手续。第四章 基金开支范围第一条 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因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
3、5000 元以上部分, 由基金给予补助 80% ,最高二万元;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因为其他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当地医保范围内)的自理部分达到 5000 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40%,最高一万元。第二条 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住院治疗费(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40%,最高二万元;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其他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20%,最高一万元。第三条 同一位受益人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
4、起一年内在获得两次补助后若需再次申请补助,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征求所有参加基金集资捐赠人的意见,过半数同意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 同一位受益人的各次医疗补助累计达到五万元后,若还需要基金补助,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征求所有参加基金集资捐赠人的意见,过半数同意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补助: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药品; 集资捐赠的员工境外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享受补助; 享受医疗保险的员工,由员工医保卡内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 员工工伤的医疗费用;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一条 受所有集资捐赠
5、人委托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如下: 各省级公司及办事处行政主管、人事主管和财务主管 ; 根据所有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10%的比例,民主选举委员会成员。第二条 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认真贯彻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管理基金运作及财务工作。 各区域人事主管负责接受日常员工基金申请工作,转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基金管理,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每半年向全体参加基金的员工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布基金数额、管理、使用情况。 每一年,由各区域、各办事处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以及若干捐赠人代表组成财务审计小组,对基金管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
6、全体捐赠人公布。第六章 基金使用程序第一条 员工自愿加入互助基金必须填写书面的关于自愿加入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声明。参加互助基金为员工自愿行为,在参加之后中途选择退出的,员工必须填写关于自愿退出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声明。第二条 自愿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在申请加入互助基金60天之后,员工或员工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补助;自愿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在申请加入互助基金60天之内,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发生的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能申请医疗补助。第三条 参加互助基金为员工自愿行为,员工在参加之后中途选择退出,退出之
7、后仍可申请加入,在申请互助基金时,必须符合本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第四条 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基金受益人持有病例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单据,填写基金申请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根据各委员会成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汇总统计审核意见。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支付,则由公司财务部支付补助款。第七条 基金使用从确诊为规定病种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员工申请互助基金的申请期限: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病自住院之日起六个月内。第八条 若申请可资助金额超过基金余额时
8、基金管理委员会酌情给予申请者适当补助。 第七章 附责第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章程由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集资捐赠人数达 100 人即可运行。本章程有关条款若需修改,由各区域人力资源部提出提议,全体基金捐赠人表决,总人数 2/3 以上通过,即可修改。释义【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受益人】指员工本人以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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