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标准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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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旅办发201040号【发布日期】2010-03-24【生效日期】2010-03-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
2、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国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步伐,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二)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
3、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三、工作目标(一)加强
4、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三)培养一批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四、试点内容(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1、确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
5、实施。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4、旅游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3、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旅游标准化科研工作。五、工作机制(一)统一指导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统一负责组织开展。(二)分级负责参与创建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六、工作
6、步骤(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二)试点单位确定阶段(2010年4-5月)各省级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本地区的候选试点单位,国家旅游局经统筹选择后确定首批试点单位并公布。(三)试点阶段(2010年6月-2011年11月)试点工作一般为一年半,各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四)评估验收(2011年12月)试点后期,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由
7、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五)命名表彰阶段(2012年1月)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进行必要的表彰或奖励。七、试点单位申报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可包括试点地区(省、市和县)和试点企业,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候选试点单位应符合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国家旅游局将从各地上报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于2010年5月确定并公布首批1个试点省、10个试点城市和试点县、60-70个试点企业
8、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国家旅游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
9、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第四条 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
10、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五条 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第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第三章试点的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
11、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市、县(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第八条 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三)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四)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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