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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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
2、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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