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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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管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社会新人;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和细则。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在处分学生前,班主任对初次犯错且情节不严重者可以先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果,再行使处分权;各年级、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手段,坚持“重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
2、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销处分。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一)处分种类第一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处分程序及权限第二条:凡学生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先由
3、该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给出年级组处理意见。第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组呈报学校政教处处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呈报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育局备案。第四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上报政教处;第五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班主任、年级组要积极协助
4、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第六条:对应当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教育并写出1000-2000字不等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读同意后,交至政教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己的人生规划。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必须给
5、学校或受害人签订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或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威胁、侮辱学校管理工作人员的;(九)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者,从重处分。第十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学校签订
6、专项监护协议书,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1)无故逃课离校的;(2)外出上网的;(3)偷窃的;(4)打架的;(5)谈情说爱的;(6)晚上私自离校外宿的;(7)有流氓行为的;(8)其他有违校纪校规且易造成人身及心理伤害行为的;(9)特异体质者。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先通知其家长,考试结束后,按有关校纪给以相应处分;对在校内玩手机或拿手机考试作弊等,手机收交后,先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后由家长签字领回。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第一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好处分意见、签名,连同学生的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报至年级组或政教
7、处备档。第二条:不予撤销和毕业时尚未撤销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招生录取、招干、征兵、政审时参考。第三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级组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第四条:对已撤销的处分,不再计入学生档案。第四章:处分的撤销第一条:撤销处分的时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记过及记大过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一学期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一学年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第二条:撤销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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