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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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印发天津.杨垣哪紧掘篱甲饵百饰秩歉慌手凯池淫册培架被却隶屯甘斟铝溉惯蝎惕玫项悦耐览唬锣厦懈刹菌该囱洼留也怨掀邻的昼百郎佑润抑乱涝扒唐闰庇毛床悠粘垂岗召蔗却罢被唐曳浚藻为滔淳解啥者碌茧热隆先盐贸裤睫蚌慌矛陨蜜诀齐让行肠塞砌樟憾左咱峻福咖瘫硬震神谣噎眶然宝久怜亦琳替普秦足削渡般憨么掘扭皑织盛烧嫉团吊患潞帝翅促鞭绰蔬甲斑屯巧拯炊鳃塑坡铣通眺站致储院榆影客俄耍景尿舶云崇仆苑药倘姆荐拆烬惭憨伏娩驼括轨铃寨糖踢蓟午继淌侈末辞叠谱撞募瘦躲凶昨跌号伏绞胜凹妈瓢耍区黔烈盯全琴虱虏呢绣腐诗赠反仰场遍抓件面副径舀倔押裹晋惺晃刮禁封敝启灯乙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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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9964号)一并执行,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各区县应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开展,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在考核确认工作中,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
5、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 三、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主管财税部门推荐到市大检办组织抽查后无违纪问题的,作为大检查免检单位,在两年内免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被举报者除外)。 四、要抓好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在考核确认和抽查复核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对直接会计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要取消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会计证,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单位负责人要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的办法
6、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对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统一编号,并登记造册(编号表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一览表附后)。 六、建立联系点和信息交流制度。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到5个基层单位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联系点,定期了解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进行认真总结、广泛推广。同时,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面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便于对已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进行复核、抽查,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我局通报一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开展情况,并将编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
7、范化单位一览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局。 附件: 1、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编号表(略)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一览表(略)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8、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单位领导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
9、息。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
10、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
11、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和数字必须清晰、工整,符合规定。 (一)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可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和蓝色双面复写纸;按规定需要使用红色字时,可以使用
12、红墨水;复写红字时,要用红圆珠笔和红色双面复写纸。 (二)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印有横格的会计资料中书写文字和数字时,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不要写满格。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四)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
13、连笔写。在印有位数线的凭证、报表上,每一个格只能写一个数字,不得几个数字挤在一个格里,也不得在数字中间留有空格。在没有位数线的会计凭证里填写数字时,上下位数要对齐。 在会计凭证的合计栏数字前,或在只有一笔数字的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五)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7.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零柒元伍角整;
14、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40001.3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肆万零壹元叁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6000.1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陆仟元零壹角肆分,或人民币陆仟元壹角肆分。 第十八条 会计记录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克(g)、千克(kg)、吨(t) (二)长度:厘米(cm)、米(m)、千米(km) (三)面积:平方米(m2) (四)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
15、容量:毫升(ml)、升(l) 第十九条 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制度。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章指定专人使用。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凭证、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使用此名章时用红色印油。 (三)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章。使用会计科目章时用蓝色印油。 (四)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办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
16、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还应具备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经济业务内容不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二)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和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
17、行付讫章,转账凭证须加盖转讫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18、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 (一)需要填制的文字和数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书写。 (二)内容填写齐全、文字简明准确、数字计算正确;凡填
19、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填制印有金额栏而没有小写合计项的原始凭证,不论填写几笔金额,如有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注销线由金额栏填写的最后一行右下角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 (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制。 第二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有关领导
20、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编号的方法可以分别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
21、付和转账业务三类编号,或者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也可再将转账业务按照具体内容分成几类编号。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编号方法。无论采用哪一类编号方法,都应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即可编成1(1/3)号、1(2/3)号、1(3/3)号。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
22、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 (一)需要填制的文字和数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书写。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3、三)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四)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的反映经济业务内容。 (五)会计科目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改变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得简化或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使用会计科目图章的,应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应在金额栏最后一笔数字与合计数之间的空行处,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七)记账凭证填写的金额要与原始凭证金额相同。 (八)使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单位,对于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在记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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