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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关于印发#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3.#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股份#等法人组织.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第四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
3、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与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
4、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用工单位责任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明以与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
5、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第五章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6、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第六章 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第十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
7、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第十七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第十八条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与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与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
8、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条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
9、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24 / 24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成立日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年审情况:有效年份年审结果附件2#市劳务派遣单位登 记 备 案 表单 位 名 称:工商登记日期:申请备案日期: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制说 明一、本表依据#市就业促进条例和#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制.二、本表是劳务派遣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的主要资料,各单位应如实填写.三、本表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
10、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四、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报送本表与相关书面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进行登记备案.五、表内未涉与备案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在表后另附.六、对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依据就业促进条例实施处罚.七、本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报送材料目录清单序号内 容备注一单位基本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 派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二人员基本材料: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复印件 工作人员名册、简历、#、学历证书、技术等级或职称证书等相关职业#书或职
11、称证书等相关证明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社会保险缴纳和工资发放情况 三其他材料:相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资质情况其他有关获得荣誉表彰的证明如报送材料目录清单中未列的,请在空格中填写.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号 联系人联系 工商批准开办日期营业执照注册税务登记经 营范 围主营:兼营:经营面积 m2经营场所性质自有 租用 其他 注册资金开户银行信息社会保险开户信息派遣业务开展区域取得外省市劳务派遣资质情况取得其他资质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工会等社团组织建立情况法定代表人情况简历:目前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与获得的荣誉表彰:#复印件:工作人员情况序号#性别年龄职务获得职业资格职称情况简历劳
12、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单位名称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管理费标准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填保险缴纳险种和人数;工资发放情况填写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和派遣单位代发放工资人数其他相关材料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申报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无误. 签章: 年 月 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备注附件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签约须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13、年人,并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少于2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所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数额,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未与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6被派遣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连续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7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
14、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8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得由他人代签.经协商一致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与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一签约人基本情况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 :二劳动者基本情况:乙方被派遣劳动者_家庭住址现住址:居民#:其他有效证件联系 :二合同期限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_年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劳务派遣期限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四用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五劳
15、务派遣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六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七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八乙方的工作职责是:123.四劳动报酬九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发薪日期为.十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与有关内容约定如下:123.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十一用工单位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C不定时工作制度;十二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与用工单位的审批程序.十三乙方享受国家
16、规定休息休假之外的福利假期约定如下:12.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十四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十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与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等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十六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七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督促用工单位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十八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时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
17、进行健康检查.十九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二十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八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宜二十一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十二本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办理续订手续.九双方对其他事项的约定12345.十其他事项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二十四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二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变更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1.2.3.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变更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1.2.3.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变更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1.2.3.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 办法 通知共印20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