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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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解读新刑事诉讼法解读黄士元黄士元法学博士法学博士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8615209319概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小宪法”。陈光中教授的建议是写到第一条立法宗旨,而不是第二条任务。立法部门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只能算是完善,不能算是结构性调整。逮捕权的归属,看守所的归属,反贪局的归属,直接言辞原则的确立比较大的变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监视居住,辩护权的完善,技术侦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案移送,扩大简易
2、程序适用范围,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检察院:赋予重大责任,寄予厚望。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念。无需列举种类。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3、使用。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纳。证据制度:证明责任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50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如何协调: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4、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制度: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和和“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的关系关系。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条件。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证,确信。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龙宗智:“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证据制度:非法证
5、据排除第54条(排除范围和阶段)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第55条(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责任。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第56条(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第57条(证明责任和方法)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
7、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58条(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立法乐观主义?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新法保持乐观?学术研究中的实证化,美国教授的量刑研究。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187条(出庭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
8、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草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前是“或者”。并非真正的警察出庭,只是目击证人出庭。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是对纸张质证,只能是双方在咬文嚼字。有时不是证人不愿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一旦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188条(强制到庭和亲属特权?)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9、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并非亲属特权,只是不能出庭,并非不能拒绝作证。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62条(证人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
10、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63条(证人补偿)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据
11、制度:鉴定顾问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于出结论。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
12、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第73条(争议非常大)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13、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三款原法没有规定。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何为“无固定住处”?有多处房产的,常年租固定的房子的,在犯罪地外有住处的?对三类重大犯罪,为何不直接予以逮捕(已经“符合逮捕条件”)?这样就不会有碍侦查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源于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修法建议,说是为了减少拘留、逮捕,实质是为了“双规”的合法化,为了反贪部门拿口供(受贿5万元以上即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避开看守所,彻底控制犯罪嫌疑人,可能比逮捕更严厉。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是不是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为何“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那应该在哪里执行?这些场合可
14、能有相关的监控措施。该指定的场所应该有全程的录音录像设备,应允许检察官和辩护人监督。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特殊性”第73条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检察院当然有权监督,只是在取保候审和拘留处没有类似规定。管制只是离开居住的市、县才需要执行机关批准。折抵刑期的问题也应该是由刑法规定。强制措施:拘留(秘密拘捕?)第73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15、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91条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83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何为“无法通知”?何为“有碍侦查”?真正的秘密拘捕只在拘留中。秘密拘捕学术研究的公共责任。朴宗根教授谈到的韩国媒体对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批评。英美同样,缺少学者直面。专业论文7人看,韩寒(台湾社会学学者都看)姚
16、晨的博客。细化逮捕的条件第7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审查逮捕的程序196刑诉:行政审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被排除在批捕程序之外,“抓你无
17、商量”。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二)、(三)、(四)第13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审查逮捕的程序2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18、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26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逮捕的程序3批捕期限仅为为7日。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安排听取;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87条);说明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若第7天提出听取意见要求呢。只是单方听取意见,并非司法审查,也没有侦辩对质。第47条 辩护
19、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美国:对法官的羁押决定可以上诉、人身保护令。法国:自由与羁押法官,上诉法院预审庭,最高法院。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如何听取意见?英国当值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 Schemes)。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When,How?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还是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
20、施?辩护: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牟平披露了一个数据,北京两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案件有辩护人,辩护率为2.5%。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并非仅仅名称的变化。调查权证权。辩护: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旧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21、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委托辩护人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阶段和义务承担者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22、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原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2第286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267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23、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会见权(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李庄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得以技术手段监听,也不得在场,三类案件一旦许可会见也不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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