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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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摘要: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然而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中国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思想严重遏制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人们对这项权利知之甚少。本文结合沉默权有关的概念、起源、发展,就中国现阶段是否有沉默权、以及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探讨,并且针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设计了相应的方案,提出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高涨,希望我国能够尽快与国际法制接轨,从法律上确定沉默权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障人权。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人权FeasibilityStudyforE
2、stablishmentoftheLegalSystemConcerningSilenceRightinChinaAbstract:Silenceisabasichumanright,inherentandinalienable.ButChinahasnotbeenestablishedsofarsilencesystem.Chinesetraditionalhonestliberal,resistanceandstricf,legalthinkingseriouslycurbthedevelopmentofthissysteminourcountry,peopleoftherightarep
3、oorlyunderstood.Thecombinationofsilenceontheconcept,originanddevelopmentofChinaatthisstagewhethersilence,andsilenceinChina,establishingtheneedforandfeasibilityofasystemtoexploreandtothedevelopmentofChina,ssilencesystemdesigncorrespondingprogrammepresentedissuesrelatedtotheimplementationofsystemsolut
4、ions.Asinternationalhumanrightsmovement,myhopesoontomergewiththeinternationalruleoflaw,thelegalsystemdeterminedsilence,therealizationofafairandjustsociety.Betterprotectionofhumanright.KeyWords:Silenceright;Rightsystemofsilence;Humanrights沉默权(therightof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5、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尽管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但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起,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就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也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深入。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
6、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本文将就沉默权是否有必要在中国实施,以及该制度在中国现阶段是否可行、具体应如何施行等方面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一、沉默权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一)沉默权制度一般内涵按照通常的理解,沉默权应包含有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
7、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m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倒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有着巨大的作用,并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主流价值形态相一致。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
8、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二战以后,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更是得到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关注。196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界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至1993年,已有HO多个国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
9、围内得到确立。川(二)我国当前立法对沉默权的保护情况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10、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中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明令禁止强制取供,但实际上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该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J对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开IJ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强制取得的口供能否作为起诉和审判的根据,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排斥这类证据的使用,从而使得禁止强制取供的规定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与此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基于发现案件实质事实的需要,对于与沉默权
11、直接对立的“供诉义务”予以明确的肯定,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于侦查2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查过程中分别设置了讯问被告人和审问被告人的程序。由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存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也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论被追诉者在哪个阶段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官方的讯问,在最终被判有罪时都会被视为“抗拒”而受到从重处罚。从上述理由可见,我国并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关键原因就在于依照现行法律犯
12、罪嫌疑人还是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然是我国侦查讯问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一)沉默权所具有的合理性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基础既然中国现行法下没有沉默权制度,那么,中国应否建立这项制度?笔者认为中国是有必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首先沉默权本身是合理的,是有正当根据的。这已经为各国的所普遍承认的。它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也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公认。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圆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1 .沉默权制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
13、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2 .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权利平衡的必然要求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14、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3 .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4 .沉默权制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
15、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而这种诉讼模式就需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因此沉默权也应该在我国找到其栖身之地。(二)建立沉
16、默权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再从我国的现行法制状况、国情来看,沉默权制度也是能帮助解决不少问题的,从长远来看也是一项十分必要而且有利的制度。它的引进能够带来的好处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八第一、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正拥有辩护权的基础,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发展的大势所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第二、现行法课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在正常的条件下并不能帮助破案率及定罪率的提高,相反,“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还会产生诸多的弊端,不仅会造成理
17、论上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将导致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第三、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遏制长期存在且难以克服的刑讯逼供的现象。第四、确立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第五、确立沉默权是使大陆刑事诉讼法与香港,澳门有关立法,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第六、我国已经认同某些国际规则或会议倡导的“沉默”原则,因此,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当然也会有人反对沉默权制度,认为这一制度会给社会带来很多弊端,造成破案率下降,浪费警力等问题。其实反对理由并没有反对沉默权,或者说出沉默权制度本身的缺陷,相反却只是从反面反映出我国现行制度中还存在的“有罪推定”的色彩,以及我国刑侦手段和技术的落后。这些并不是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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