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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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第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广西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2、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筒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3、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设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七条 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质监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
4、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三)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抽检和公布
5、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交工或竣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三章 质量监督分工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主管监督,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助监督:(一)高速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二)里程在20km以上或投资超过5000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
6、三)含有大桥或隧道且技术性较复杂的工程;(四)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必须由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管监督的项目。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主管监督。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区、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3O 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相应的主管监督的交通工
7、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程序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统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公路工程应当在 2O 日内,水运工程在 15 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
8、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六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
9、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返修,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附件 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附件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印发交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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