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新闻发言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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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新闻发布工作,不断加强对外宣传和沟通,为企业发展赢得广泛理解和支持,推动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维护和提升“建工”品牌形象,现依据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事业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参股公司中使用“建工”品牌或由集团承担管理责任、社会责任的成员单位等。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各单位应设党委新闻发言人与行政新闻发言人各一名,可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或由党政领导班子指定的班子成员副职担任。发言人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均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
2、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有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了解新闻媒体和新闻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能够准确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洞察能力和应变能力。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宣传口径;(三)组织召开新闻发布活动;(四)代表本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五)配合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党委新闻发言人与行政新闻发言人应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出现重复发布、多头发布、前后矛盾等问题。各单位党委要指导和监
3、督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第七条新闻发言人只对本单位职权或授权范围内的事情发表言论,不得越权发言;要事先认真准备,统一口径,不得政出多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编造、猜测、推测;要代表企业立场,不得随意发表个人观点。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和承担对外宣传工作的部门应承担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日常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配合、协助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可根据新闻发布需要调配资源,并可召集决策层联席会议、职能部室联席会议等。各单位应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搭建新闻发布联动平台。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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