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doc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撰写人:_日 期:_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锁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承担开锁业
2、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第六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开锁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与从事锁具开启规模相适应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利用修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办开锁业经营活动。第八条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
3、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三)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四)设备工具照片;(五)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经营者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填写开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为从事开锁业务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注明其姓名、年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编号并贴有本人照片的开锁服务上岗证。开锁服务上岗证丢失或者从业人员情况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开锁业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应
4、当对开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建立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开锁业电脑资源库和网络平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治安监督管理。第十条开锁业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开锁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十一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号码。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开锁的,可以拨打开锁应急服务热线,由开锁业电脑资源系统根据求助人需要就近随机确定一个开锁业经营者。第十三条开锁业经营者接到开锁业电脑资源系统指令后,应当立即指派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向开锁求助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开锁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开锁 治安管理 规定
